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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好事办成坏事 挖机受损三方共同赔偿
发布时间:2013-06-04 14:34:30


     本网讯(邵鑫)   2013年5月,经过多方做工作调查取证,一起牵扯多方当事人纠缠一年多的租赁合同纠纷在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龙头山中心法庭的多次沟通调解下,终于圆满结案。

    2012年9月6日,被告刘志祥、夏举国因沙坝村祭龙山社的乡村公路塌方被堵需要使用挖掘机清理。于是作为村支书的夏举国就与正在学习挖机技术的侄儿刘志祥商量,为了村民方便出行,刘志祥也比较懂挖机,就由他出面向原告刘大芬、刘大平、李珍仙租用一辆挖掘机,请他的教练来开,由村民分摊所花费用,刘志祥想这也是为村里做好事就答应了。但由于刘志祥的教练有事加上第三被告吴玉才因需要也要使用挖机,就电话联系被告夏举国,于是当天拖车临时改变运输路线去往月亮田,结果由于刘志祥在将挖机开下拖车时操作不当,挖掘机从拖车上翻至深沟,导致挖掘机严重受损。事发后经龙头山镇派出所和司法所调解未果,三方被告相互推诿责任均认为自己对挖机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原告只有起诉至法庭,并申请挖机受损鉴定,经法庭委托鉴定,该挖机市场价在21万左右,挖机剩余价值在20%左右,挖机最终受损16.8万元。

    案件受理后,案件承办人立即通知被告方到庭了解实情。而此时害怕担责的刘志祥已经外出打工,而其父也一口咬定他当时并不知情而且那时刘志祥才十七岁就算有什么问题他也不管。见此庭长就立即做他的思想工作,表明当时虽然是由刘志祥驾驶但损失应该是由使用挖机的三方被告共同承担。经过多番做工作到了开庭的时间,被告刘志祥如期来到了法庭,庭审中面对事发时属于未成年人的刘志祥到底应不应承担责任及几被告如何划分责任,还有原告方对于在签订合同时没有严格检查刘志祥资格是否也应承担相应责任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庭审结束后考虑到后续赔偿的实际问题双方都同意调解。

    在经过五个小时的庭审调解后,原被告双方终于达成一致协议:由被告刘志祥、吴玉才、夏举国共同偿还原告刘大平、李珍仙、刘大芬的挖掘机损失共计人民币拾万元整(1 00000元),其中被告刘志祥赔偿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元),被告夏举国赔偿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元),被告吴玉才赔偿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此款定于2013年8月15日前给付。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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