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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边垂钓触电重伤 钓友诉电力公司侵权获赔
发布时间:2013-06-04 14:31:54


     本网讯(张建辉 付小芬)   夏日炎炎,杨柳依依,知了声声,江南水村的不少小河边,风景如画,吸引了不少垂钓爱好者前来消磨时间。江西德安的青年钟江琳本想在河边垂钓休闲,不想挥动鱼竿即不幸被上空的高压导线击成重伤。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一审判决江西景德镇供电公司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计人民币308 645元。

    经查,原告钟江琳为鄱阳县金田米业有限公司员工,2012年4月15日上午,原告钟江琳邀集公司三人一同前往鄱阳县田畈街镇余家桥村后的小河垂钓。钟江琳在河边选定位置,未注意到正上方为110千瓦的高压导线,拿出钓竿进行垂钓时被高压线击中,后被同伴紧急送往医院抢救,虽保住了性命,却落下了终身残疾。原告钟江琳认为被告江西景德镇供电公司作为从事高压高度危险作业的企业,未履行职责在事故发生地设置警示标志导致事故发生,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江西景德镇供电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

    鄱阳法院审理该案件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在本案中,导致事故发生的线路为110千瓦的梁田线105#-106#电力线,属于高压电力线路,被告江西景德镇供电公司作为高压电力线的经营者在不存在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都应当承担责任。原告钟江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在高压线下进行垂钓的高度危险性应当明知,在选择垂钓地点时未能充分注意周围环境,对其造成损害具有重大过失,可以减轻被告江西景德镇供电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充分核实原告的实际损失的基础上,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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