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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患矽肺病矿厂拒赔 法院强制执行付款
发布时间:2013-06-03 14:06:49
本网讯(谭金玉 陆睿)
5月30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将一起劳动争议执行案件执结,申请执行人黄明喜领70670元执行款。
黄明于2002年3月到南丹县某选矿厂从事井下风钻工工作,双方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9月离开工作岗位。2010年6月,黄明因身体不适到医院进行检查治疗,2010年7月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病防治研究院确诊为矽肺贰期,2010年12月经黄明申请南丹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审理依法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由选矿厂支付黄明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选矿厂收到仲裁裁决书后,认为裁决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向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依法依法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由选矿厂给与黄明55630.1元赔偿及支付自2012年1月起伤残津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法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选矿厂一直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55630.10元,支付2012年度的伤残津贴15040元。法院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多次电话通知被执行单位负责人到法院面谈,但该负责人以种种理由敷衍了事,执行法官转变方式,突击带案下单位,释明其厉害关系,言明若是其不尽快履行义务,法院将对其单位财产进行查封,被执行单位负责人见无所遁形终于将70670元执行款当执行法官的面交到被执行人手中。至此,一起劳动争议执行案件画上圆满句号。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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