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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抢劫是否构成入户抢劫?
作者:朱建财   发布时间:2013-06-03 10:17:46


    【案情】

    刘某与陈某系某公司职工,公司安排两人居住在该公司租借的两室一厅内一人一间。刘某因家庭较为富裕,平日消费较高,陈某心中暗生嫉妒。某日,陈某偶遇其表哥王某,双方在聊天感叹贫寒差距悬殊,遂产生了一起“赚钱”的念头,陈某则提议抢劫刘某,王某同意。第二天,陈某将王某带入房屋,待刘某回来后,王某用刀具威逼刘某交出现金、手机等。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陈某与王某构成入户抢劫。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与王某构成抢劫罪,但不符合入户的主张继承儿子死亡赔偿金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加重情节,入户抢劫不但要求有抢劫的行为,同时还应当有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而本案中虽然王某与陈某主观是抢劫,但王某与陈某进入房屋的行为并不构成非法侵入。

    【管析】

    本案关于是否构成“入户”存在很大争议,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陈某和王某构成入户抢劫。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了:“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在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 对入户抢劫又做了进一步的规范。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就本案而言,陈某和王某虽然合法的进入了租住房屋,但其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抢劫,同时使用了暴力或暴力相威胁。因此符合符合2005年最高院意见的第二、三点。那么陈某和王某是否构成入户抢劫,关键还是看对“户”的定义。

    对于户的理解,我们必须使用立法目的解释的方法,考察立法之所以将入户抢劫作为加重情节的理由。“户”是公民最终且最为依赖的权利所存在的处所范围。通常的理解刑法意义上的“户”与公民的私人生活密不可分,是指与外界相隔离,供公民日常生活的特定空间。在司法实践中, “户”具有以下特征:一,隐私性,公民在该处享有个人生活的自由安宁以及私生活的隐密,可以不受他人干扰和窥探。二,封闭性,“户”应具有相对隔离性,一般能满足人们的安全感和依赖感,是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最后屏障。三,排他性,公民对该封闭区域享有占有、使用、支配的权利,未经户主允许,他人不得随意进出。

    对于“户”的侵犯,往往使被害人对社会秩序的信赖和安定感丧失,这是刑法将入“户”作为加重情节的理由之一。认定是否构成入户情节,首先必须认定“户”是否足以满足公民的安全感和依赖感。在本案中,虽然刘某与陈某同住在一套房屋内,但是一人一间房间,足以为刘某或陈某提供隐私性、封闭性、排他行的权利,并为刘某或陈某最为依赖的权利所存在的处所范围。

    刑法将入“户”作为加重情节的另一个理由应当是抢劫发生在“户”内时,由于“户”的封闭性,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他人救助,可能产生更为严重的后果和社会危害性。

    综上,笔者认为,陈某和王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作者单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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