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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入户抢劫潜逃十年投案被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2-05-22 13:53:00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慧 章龑)
日前,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发生在十年前的入户抢劫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6月17日下午,被告人刘某与涂某、帅某、丁某、徐某、古某、李某(六人均已判刑)一起商量,以游某曾扒窃涂某母亲的钱为由找被害人游某索要钱财。当晚10时许,按照李某的安排,上述七人分工协作窜至奉新县娥公井涂某家,将被害人游某拖至楼下进行殴打,并劫得现金人民币650元,赃款除七人一起吃了夜宵外,其余每人分得68元。被害人游某的损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乙级。2011年11月29日,被告人刘某向奉新县公安局投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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