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余陈洋)
1991年出生的张某偶然见到一女孩在玩手机,遂产生占有手机的念头,经跟踪、蹲守后潜入少女家,使用暴力抢走该手机。近日,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0月某日的中午,年仅21岁的张某在南川某镇酒席上见到女孩杨某(1995年出生)在玩手机,张某遂起将该手机据为己有的邪念。随后杨某离开酒席回家,张某一直尾随其后,待杨某回到家后张某在门口蹲守了一个小时,见无动静,便潜入该少女家中并抓了一把糠壳,来到正在睡觉的杨某床前,杨某被惊醒,张某随即将糠壳撒向杨某将其眼睛迷住,又用棉被将杨某蒙住实施殴打,后又将杨某咬伤,张某趁乱将杨某的手机抢走。后杨某报警,张某被抓获。后经鉴定该手机价值约为78元。庭审中张某辩称自己最初是想强奸杨某,因害怕其报警才将其手机抢走。法院根据被告人在侦查机关供述已及被害人陈述等相关证据,没有证据证明其实施了强奸行为,该意见也不影响本案抢劫罪定性。
南川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劫走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且系入户抢劫,应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量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