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未成年男子以躲雨为名入户抢劫获刑五年半
发布时间:2012-12-20 11:16:31


     本网讯(肖福林)   江西省于都县一未成年男子,伙同他人以躲雨为借口窜入一农户家中抢得人民币3600元等财物。2012年11月26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刘有生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人民币三千元的罚金。刘有生不服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2012年12月18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受理了两被告人的上诉,并将择期宣判。

    被告人刘有生,男,1996年8月生。2012年4月2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刘有生伙同同案犯邹不同、邹青海、刘大林等人分骑两辆摩托车窜至于都县靖石乡渔翁村渔翁组,以躲雨为名来到被害人刘某家,进入刘某家客厅后,邹不同将坐在椅子上的钟某拉倒在地上。四人对钟某进行了拳打脚踢,接着被告人刘有生在门口望风,邹青海、刘大林用在钟某家找到的毛巾塞住了钟某的嘴,用绳子和胶皮电线等物捆住其手脚。之后被告人刘有生和邹青海在客厅里看着钟某及钟某的两个小孩,邹不同和刘大林则进入住房里,抢走收藏的古纸币、古钱币等物品,以及人民币3600元。经鉴定,钟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已级。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有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刘有生在犯罪时未满16周岁,对其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刘有生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该院遂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刘有生不服一审判决并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2月18日受理了两被告人的上诉,并将择期宣判。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