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发挥刑事审判职能 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关于刑附民案件审理工作的调研 作者:杨华卿 发布时间:2013-05-27 08:39:57
近年来,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觉醒,大量的利益纠纷与矛盾冲突逐渐凸显,刑事案件高发的同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断增多,为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带来全新的挑战。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根据法院工作特点,结合现阶段刑事审判工作实际,始终坚持 “三个至上”的工作原则,紧密围绕“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的工作主题,认真做好附带民事诉讼审判工作,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力求“案结事了”,促进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效统一,为建设平安平南、法治平南作出了卓有成效的贡献。现将我院近年来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判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平南县法院近三年来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三年来,平南县法院共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66件,其中2010年17件,2011年22件,2012年27件。近三年来,平南县法院受理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要由故意伤害、交通肇事、寻衅滋事、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行为而引发的,其中因故意伤害而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为34件,占全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51.5%;因交通肇事而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为11件,占全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16.7;因寻衅滋事行为而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为14件,占全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21.2% ,其他犯罪行为而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占10.6% 。 上述数据显示,过去三年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行为主要由故意伤害、交通肇事以及寻衅滋事行为引起,在这三大犯罪行为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故意伤害行为所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占了二分之一强,而从审判实际情况来看,故意伤害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往往难以修复,双方当事人之间由此引发的矛盾难以调和,进而导致由此而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率普遍偏低,如何充分利用司法能动性,不断创新调解方式方法,丰富调解手段,加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力度,进而发挥刑事审判的社会管理职能,为维护地区经济、社会秩序稳定,全面构建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成为了刑事附带民事审判工作中必须继续探索的重要课题。 二、我院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所取得的经验、成绩和主要做法。 (一) 全面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方针。近三年的66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全部于当年度审结,调解结案为43件,调解结案率为65.15%;其中2010年调解结案11件,调解率为64.7%;2011年调解结案13件,调解率为59.9%;2012年调解结案19件,调解率为70.4%。从结案方式来看我院, 调解结案的比例相对较大,这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我院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的重视。实际上,在长期的案件审理过程中不断探索和创新,我院组建形成了具有一定地方特色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体系。首先充分发挥司法联动优势,积极联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社区、村委以及其他人民团体,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准备工作,全面准确掌握案情,找准做好调解工作的切入点和突破口,使调解工作有的放矢,事半功倍;其次,平南县人民法院要求办案法官不断强化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学会换位思考,充分为当事人着想,主动了解和掌握被告方和被害方的真正思想动态,合理引导当事人诉求;最后,加大赔偿款执行力度,保障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的合法利益。赔偿承诺能否及时得到兑现是调解是否成功的重要因素,办案法官耐心调解,提高赔偿款到位率,极力做到了“当场调解当场拿款”,这样做既使被害人的求偿权得以及时实现,同时使得被告人及时赔偿,而对其刑事部分从宽处理,也有利于彻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提高了调解成功率。 (二)坚持量刑规范化。量刑规范化的推进,是对传统的估算式量刑方式的一种革新,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建立了相对独立量刑程序,规范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加了量刑公开性和透明度,并在一定程度上统一了裁判尺度,既保障了公众对量刑过程知情权和监督权,又有效地推行“阳光司法”,有效促进司法廉洁,对实现司法实体公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以来,我院刑事审判庭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严格依照《量刑指导意见》有关量刑的规定,对十五种犯罪的量刑进行规范。在庭审中向案件当事人详细述明量刑起点以及量刑情节,对各种量刑情节依照规范化要求予以量化,通过透明化量刑,大大提高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服判息诉率,刑事审判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坚持推进阳光司法工程。为了提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息诉服判率,该院以科技信息技术建设为契机,成功打造了以科技法庭、庭审直播网络、裁判文书发布平台为核心的阳光司法平台,为进一步强化群众监督,持续推进阳光司法创造了有力的条件。科技法庭作为庭审活动的第一现场,对践行阳光司法起到重要作用。科技法庭通过影像技术,全方位将庭审活动公开、转移、与重现,可同时满足庭审活动参与人以及远程庭审观摩要求。通过庭审直播网络,网民足不出户轻点鼠标就能在网上查看庭审案件全过程,这充分展现了法院审判公正廉洁执法和接受社会各界人士监督的姿态,真正是做到了司法公开、公正、公平。平南县人民法院通过搭建裁判文书发布平台,将法律法规允许公开的裁判文书在发布平台上发布,鼓励群众监督,提高法官责任意识,增强裁判文书质量,同时实现增加司法透明度、实现司法为民的重要意义。 (四)强化判后答疑。为提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息诉服判率,减少涉诉信访,同时促进法官的责任意识,提高法官办案质效,,增强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树立公正司法理念,我院不断规范法官判后答疑工作,完善法官判后释法程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提高答疑实际效果,该院不断探索和创新答疑形式,从之前以主办法官答疑的单一形式,逐渐转向主办法官答疑、交叉答疑和专人答疑相结合,网上答疑、预约答疑以及书面答疑相交融的判后答疑形式,坚持简繁结合、及时快捷、灵活高效的原则实现了判后全面释法答疑,实现了案结事了。为了掌握案件当事人对法院判判决的反映和思想动态,能够及时了解民众诉求,化解社会矛盾,提高案件审理社会效果,该院建立了判后反馈机制,畅通判后反馈途径。对判后出现的不良社会效果,及时制定出处理方案,预约答疑,进行释法说理,缓和当事人情绪,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减少涉诉信访。通过需要释明答疑事项,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之前出现过的当事人要求答疑的事项进行完善和改进,通过庭审,将法理解释清楚,从源头上减少当事人疑问,不断提高法官案件审理质量。 三、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及应对措施。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难以把握。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明确确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等九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确定的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等十项赔偿项目未被列入《侵权责任法》的赔偿项目,但在民事诉讼案件中,是被列入了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已经被抛离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的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是否还能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目前,依照关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解释精神,我院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不予支持。 (二)独任审判案件审限短,掣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展开。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20天,合议庭制的简易程序,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工作量非常大,面对双方当事人尖锐的对立情绪,要通过调解结案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审判实践中,面对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往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冷处理”,这就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设置了障碍,导致简单的刑事部分判决因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被而拖延。 (三) 相当一部分人赔偿能力低,或者不愿意赔偿,导致被害人得到赔偿的极少。一方面,部分被告人认为,其行为已经受到刑罚处罚,这已是其行为所应付出的代价,不愿意给被害人赔偿,被告人的亲属也因为积极赔偿并不是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赔偿不一定能够起到减轻处罚作用而不主动代为赔偿。另一方面,被告人已被监禁,失去了人身自由,没有创造财富的机会,其根本不可能履行赔偿责任;基于上述两种原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呈现了判决多、调解难度大,调解成功率小,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根本性保护,因被告人犯罪行为而破坏的社会关系无从修复的现状。针对这种情况,在审判实践中,我院不断探索和创新答疑释明形式,积极履行法官释明义务,充分保障当事人正当的诉讼权利,在调解工作中,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法律的相关规定,接受调解后对双方的有益之处,耐心向当事人讲明某些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促成双方达成调解,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 责任编辑:
陈文贞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