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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和功能
作者:兰艳   发布时间:2012-09-07 16:05:59


    论文提要:构建和谐社会,这一中华民族持续数千年的美好夙愿,今天作为党的政治蓝图被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为全国各族人民为之奋斗的共同理想和目标,同时,也为人民法院的建设与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与机遇。本文针对这一形势任务要求,对司法以及和谐社会的内涵、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当前存在的影响构建和谐社会进程的社会现象、司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和功能以及司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作用和功能的途径等进行了粗浅的探索。

    关键词:司法 构建和谐社会 作用功能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是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开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而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反映了我们党对执政规律、执政能力、执政方式的新认识,为人民法院工作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人民法院责任重大,人民法院要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出发,结合当地实际,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明确法院工作思路,端正司法指导思想,找准服务大局的着力点和切入点,以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为主线,以“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为载体,正确处理好国家利益与群众利益、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效率与公平、政策与法律、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等关系,努力加强法院自身建设,积极提升依法服务大局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的能力、有效化解纠纷的能力、维护法律权威的能力,为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现就司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和功能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司法以及和谐社会的内涵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在我国,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专门机关。本文专指人民法院以及法官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审判、执行案件的活动。

    和谐社会主要是指社会运行中所涉及到的各个有机系统和部分,以及各种组成要素之间,形成了相互依存、相互协调、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关系,具体通过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社会阶层与阶层、群体与群体、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等宏观微观现实的和谐表现出来。[1]

    二、当前存在的影响构建和谐社会进程的社会现象

    当前,由于社会结构转型和经济体制转轨,市场竞争机制下产生了失败者和贫困者,还由于资源的有限、资源的稀缺性,使政府无力保护全体社会成员使其利益免受损失而出现利益分配机制不均衡以及社会结构的不合理等综合因素导致一种不和谐的社会现象产生——社会困难群众的凸现,影响了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当今中国,社会困难群众的生存现状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许多新政令人欣慰,但严峻的事实不容回避,社会困难群众的整体处境堪忧。社会困难群众最易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如果不加以及时解决或者处理不当,就会使社会矛盾激化,甚至引发社会动荡和倒退。加强对社会困难群众的法律保护,使社会各阶层或群体的利益平衡发展,从而保证整个社会的和谐,应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要改变社会困难群众的地位,建立健全和谐社会,可以是明确保护社会困难群众的责任承担者,例如政府、企业、个人等,还可以是多个法律部门联合进行调查,完善保护社会困难群众的法律形式。目前,我国先后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也采取了一系列保护社会困难群众的法律措施。但是总体上来说还不完善,仍然存在针对社会困难群众保护方面的法律较少、涵盖面过窄、内容相对狭隘、执行不力等问题。因此,构建和谐社会仍须加强司法的保障。

   三、人民法院以及法官的司法活动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和功能

  人民法院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打击刑事犯罪、化解矛盾纠纷、保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职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人民法院以及法官司法活动的作用和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人类文明的一个永恒主体,是法律永恒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是构建和谐社会基础。而法院、法官的灵魂就在于它的公正性,失去正义,也就丧失了生命力。人民法院和法官作为司法主体,作为公平正义的法律使者,代表着国家公权,是社会稳定和谐的调节器,肩负着居中裁判或惩治犯罪的特定任务,通过对法律解释和适用,通过公正地执行法律,通过利益衡平,从而拉近社会强弱之间的差距,平衡利益上的悬殊,起着公平正义服务的作用。因此,在新时期,公平正义服务应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构筑铁案工程,建立健全以调解结案率、息诉服判率和审限内审结率等为重点的案件质量与效率评估考核工作。

    (二)秩序维护。秩序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也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必要前提。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必须满足秩序价值的实现。因在构建和谐社会秩序中,公平和正义的实现必须依赖秩序,要在有序中实现。现阶段,人民法院和法官的秩序维护主要从提高打击实效入手,紧抓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有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和多发性侵财犯罪,遏制案件高发势头,努力达到“整治一地,稳定一方”的效果,从而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秩序维护作用。

    (三)保障衡平。在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对于矛盾的解决和社会的和谐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一方面,制约国家公权,防止公共权力的专横滥用对民权构成的侵害。我们知道,绝对的权力只能导致绝对的腐败,无限扩张的公权会对民权造成严重的侵害。纵观我国最近十年的历史,由于政府权力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和限制,比如在征用农村土地、城市房屋拆迁等行政行为中,出现了大量利用权力“寻租”和侵犯人民利益的现象。为了保障民权、限制公权,人民法院通过对各类案件的审判来衡平社会各种利益关系并恢复失衡的利益关系,来平等地保护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人民法院通过向社会成员提供法律帮助和服务,为社会公平和谐发展创造良好内外环境。法官通过提供保障服务,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比如通过审理群体诉讼案件、涉及困难群众的案件、涉及国有企业改革、“三农”和房屋拆迁、土地征用与转让等案件,从而达到“亡羊而补牢”的功效,为社会公平和谐发展创造良好的稳定环境。[2]

    (四)调解和解。在处理各种矛盾纠纷中,法官通过积极地参与当事人的矛盾化解,防止矛盾冲突的激化,保证公平正义的实现。法官通过主导调解、和解,这既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也是对当今和谐司法理念的积极倡导。尤其是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官通过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其作用更能得以体现。当前,调解服务主要是要坚持送达、庭前、开庭、庭后、判前调解,通过调解,妥善处理难案、老案、矛盾尖锐的案件,从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五)司法为民。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审判权来源于人民,同时必须服务于人民。“司法为民”就是要求人民法院“案案为民”和“人人为民”。人民法院的司法为民必然要求法官在审判工作中要体现人民性,切实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在新时期,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是对人民法院根本性质和要求的新表达。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官行为规范(试行)》更是贯穿了司法为民的要求。这些规定把方便留给了群众,把责任和困难留给了法院,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为人民、人民法官爱人民的思想,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下法官的本质特征。

    五、人民法院和法官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作用和功能的途径

    (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1、依法惩恶扬善,全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是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健康有序的社会秩序,是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承担的首要职责。要加大对网络犯罪的惩处力度,净化社会环境。要依法严惩金融等事关国家经济安全的严重犯罪,非法集资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经济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及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以及利用国有企业改制之机侵吞国有资产的犯罪,保障经济健康发展。要依法严惩贪污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要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护,严把证据关,切实实现“有罪推定”向“无罪推定”的转变,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司法追究。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建设好“青少年维护岗”,做好缓刑犯、刑释人员回访、帮教工作,降低重新犯罪率。

    2、依法定纷止争,全力营造和谐有序的发展环境。

    大量的民事纠纷最终将通过诉讼途径得到解决,依法调处民事纠纷是法院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措施。要重视做好涉法信访和民事审判工作。对涉法信访要分工专人负责,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要有接待处理预案。对信访人要热情接待,耐心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应该解决的问题要积极依法予以解决。对可能引发社会稳定的涉法信访工作,更要慎重积极,努力化解矛盾,确保社会稳定。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树立“辩法析理、胜败皆服”的诉讼理念,公正断案,尽心调解,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化干戈为玉帛,引导当事人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安宁,推进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3、拓宽行政审判领域,保护合法权益。

    深入开展行政审判工作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任务。对行政案件,一方面要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正确行使权力,推动依法行政;另一方面要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维护行政权威,实行有序管理。在行政审判工作中,注重妥善处理群体性纠纷案件,对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注意分清责任,妥善解决纠纷,依法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通过依法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机关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维持和确认,对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判决撤销或变更,体现法律的严肃性。积极稳妥地办理非诉执行案件,首先进行合法性审查,然后积极组织执行,既有效监督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维护了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

    4、加大案件执行力度,维护司法权威,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执行工作是法院审判工作的最后一道工序,直接关系到“公正与效率”的实现和社会的稳定。抓好执行工作,是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一要强化执行工作,完善解决“执行难”的执行工作机制。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高执行案件质量,全力降低未结执行案件的数量。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加大对执行期限的监管力度,切实解决少数案件久拖不执的问题。要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用准用足强制执行措施,严厉制裁拒不执行的行为;对在执行中搞地方保护主义的人和事,要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对在执行中人为设置障碍的典型案件,要及时向党委人大汇报,争取支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予以刑事处罚。要严格文明执法,讲究执行方法和执行效果,正确区分拒不履行和暂时困难的界限,多做和解协商工作,力争执行到位。

    二要加强工作创新,提高执行效果。要积极实施交叉执行、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督办执行、排期执行、发放债权凭证等新举措,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效果,最大限度地使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得到实现。

    三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要充分认识到在当事人自动履行率不断下降,社会诚信存在严重问题的情况下,仅仅依靠强制执行是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要积极主动参与信用体系建设,与银行、工商管理、房地产管理等部门联网配合,建立重要企业与重要人信用档案,对失信者及时予以曝光;对不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的企业法人代表和个人实行限制出境、融资或注册新的公司;延长司法拘留时间,加大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决罪的公诉、力度等。形成执行威慑机制,提高自动履行率。

    (二)以“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为载体,全面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深化和拓展司法为民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

    当前,人民法院做好司法为民工作,应着力抓好发下三个方面:

    一是切实解决好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要把人民反映的“诉讼难”、“执行难”问题作为法院重点改进的方面,认真加以解决。对人民群众反映的因征地拆迁、企业改制职工利益受损、拖欠职工工资、执法人员违法以及损害农民土地承包利益等问题引发的纠纷案件,凡是法律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不管压力多大,都要不折不扣地公平、公正、高效审结和执行。要充分认识群众利益无小事,认真做好信访接待工作,下大力气解决好上访老户、群体上访等问题,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是以人为本,把司法护民、利民、便民措施落到实处。落实司法为民,本质是坚持以人为本,关键是深入贯彻司法为民各项具体举措。具体来讲,就是要把护民、利民、便民措施作为审判工作的一条红线,贯穿到打击犯罪、制裁违法、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审判工作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在十一个方面下功夫”的要求,认真落实23项司法为民措施,做到接待好每一位当事人,开好每一次庭审,撰写好每一份判决书,真正使当事人切身感受到人民法官的爱民之心、亲民之举。对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继续实行诉讼费用减、缓、免,切实保证群众打得起官司,对涉及妇女、儿童、孤寡老人、进城务工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开通“绿色通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涉农案件以及消费者、旅游者维权纠纷案件,本着方便群众诉讼原则,有条件的应当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当庭结案。加大民事案件的诉讼调解力度,尽可能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3]

    三是从维护广大群众利益出发,全面加强司法审判工作。司法审判是法院的工作中心,坚持和落实司法为民,从根本上讲,就是要体现在案件审理的公正与效率上,没有案件审理的公开、公正和高效就谈不上司法为民。因此,确保裁判公正和审判效率,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贯彻和落实司法为民的核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都要做到司法形式和司法目的相结合,使每一起审结的案件都能经得起公众评论和历史检验,使人民司法真正成为广大群众的安全保障线。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素质,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组织保证

    法院工作人员是司法活动的具体实践者和司法能力的具体体现者,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法院要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必须要立足于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培养一大批政治合格、业务精湛、水平高超、群众信赖的优秀法官。

    首先,要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精兵之道,在于强将”,领导干部的能力和水平,直接影响着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能力和水平。要按照政治坚定、开拓创新、团结协调、廉政勤政的要求,选准配强各级领导班子,不断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班子成员要率先垂范,用自己的模范行动和高尚的人格魅力带好队伍。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带领全院工作人员严格、公正、文明司法的坚强领导集体。

    其次,大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积极推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构建和谐社会对人民法院司法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些要求涉及人民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法院能否在这些方面适应和谐社会的需要,不仅直接关系到法院对于和谐社会构建作用的发挥,而且关系法院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自我发展。因此,人民法院应认清形势,明确任务,大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司法水平,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务。主要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1、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增强法官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以人为本,是中央根据新世纪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提出的一个重要执政理念,是我们经济社会发展长远的指导方针,也是实际工作中必须落实的重要原则。同时,坚持以人为本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提高司法水平,关键在于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高素质法院队伍,因此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当前要着力抓好领导班子建设,努力提高领导干部带领法院全面建设的领导能力;着力抓好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切实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确保司法为民、掌权为公;着力抓好队伍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选人用人机制;着力抓好教育培训,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型法院和争当学习型法官活动,建立科学规范的学习考核机制,不断提高法院队伍的知识水平和司法技能;着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完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体系,确保队伍不出问题、少出问题、不出大问题。 [4]

    2、向管理要效益,大力提升法院规范化管理水平。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关键在于狠抓管理:加强决策管理,重点是按照决策目标、执行责任、考核监督三个体系的要求,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完善决策目标体系,提高领导决策水平,完善执行责任体系,确保目标任务的落实;完善考核监督体系,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要加强审判管理,重点是完善审委会工作制度、院庭长办案制度,强化对审判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监督;深化审判方式改革,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完善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加强对审判、执行工作的监督;完善执行工作“三统一”机制和执行分权运行机制,探索建立执行威慑机制,提高自动履行率;加强队伍管理,重点是坚持以人为本,完善法官业绩评价体系、经常性考察考核制度和选人用人机制,激发法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行政管理,以规范的管理来保证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工作的有序运行,促进司法水平的提高。

    3、固本强基,不断加强法院基层基础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主要任务在基层。能否充分发挥基层法院的作用,真正把诉讼纷争化解在基层,维护基层的稳定和谐,促进基层的发展进步,是对人民法院整体司法能力和水平的重大考验。基层人民法院无论是办案数量,还是法官和工作人员的数量,在全国法院系统中都占有百分之八十至九十以上的比例。加强基层建设,一是要发挥好主管、协管作用,配强配好基层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二是要切实改善司法环境,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各级党委要从落实中央要求、维护司法权威的高度,努力改善所在地区的司法环境,支持人民法院抵御、克服各种干扰,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三是要关心和帮助解决基层人民法院的实际困难。

    4、树立科学的发展观,确保法院工作、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树立并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在法院工作、建设的总体定位上,必须紧扣公正与效率主题,一手抓审判和执行工作,一手抓队伍和装备建设,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保持协调发展的态势;在法院队伍建设上,必须坚持教育与管理并重、职业素养与业务技能并长、从优待警与从严治警并举;在法院基层建设上,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加强的原则,推动人民法院整体、协调发展;在司法效益上,必须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把发挥司法职能与实现司法目的结合起来,既要确保审判的质量,又要提高办案的效率。

注释:

[1]肖扬在2005年中美法学院院(校)长会议上致辞《和谐社会一定是法制社会》,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4月2日,第一版。

[2]虞云耀:《民主法治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载《人民代表报》,2005年09月08日 。

[3]周洪江  《立足法院职能 全力构建和谐社会》

[4]卓泽渊  《构建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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