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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中的司法
作者:黄卫   发布时间:2012-06-21 10:08:45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适应了中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中国的社会转型要求法学的回应,中国法学必须回应中国的问题。[1]法律人理应具有对法治、对法律的独特信仰,以及思考问题的独特思维方式。我们如何思考和谐社会呢,怎样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呢?诚然,以法律人的独立思维、独特地位,对和谐社会,我们必须让司法承担起社会责任。

    司法承担社会责任,方能实现公平正义。正义是人类一种最基本的价值理想。自从人类社会产生以来,人类就一直没有停止过对正义的追求。正义始终被人们视为人类社会一种最基本的崇高美德和价值理想,公平正义也是社会和谐的基本要求。现代社会,法律的正义价值体现社会的正义观,不正义的正义观体现在法律中,产生恶法,执行恶法就会导致社会杠杆失衡,导致社会的不和谐。法谚云:法是善良公正之术。正义的实现有赖于法,而法的实现有赖于法的实施者,法官作为实施者之一,必须肩负起司法的社会责任,让法运行在公平正义的轨道之上。

    司法承担社会责任,方能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秩序,是法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由于群体内在利益的差异、重叠和冲突,各类矛盾日益突出,所以必须建立秩序,这是和谐社会的要求。当前涉诉信访日益严重,假如处理不好,很容易引发群体事件,引发社会动乱,阻碍社会发展。为此,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应当做好立案、信访、调解、回访等工作,并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能力,妥善解决各类纠纷,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科学发展。

  司法承担社会责任,方能构建和谐社会。法不是孤立存在的,通过法可以对人们起着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等五种规范作用。法作为最底线的道德,它是传播、推行道德的有效途径,没有道德作为基础的法律,必然是一种“恶法”,必然得不到社会民众的广泛支持。法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要有助于人民法律意识的形成,还要有利于人民思想道德的培养。因此,司法追求的不仅仅是公平、正义,它还要承担起引领社会道德、倡导良好风尚的责任,通过道德的培养,提升国民的素质,最终承担起构建和谐社会的责任。

    当前,我们应坚持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品格,树立司法为民理念,践行能动司法,承担社会责任,着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1]  苏力:《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代序),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5月第1版,第4页。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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