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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过程中为逃脱与被害人拉扯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包佳俊   发布时间:2013-02-07 10:06:09


    【案情】

    某甲欲抢夺,晚上在偏僻道路上尾随单独走路某女。甲冲上前一把拽下某女脖子上的金项链。某女反应过来,一把扯住甲胸口衣服。甲为了逃脱,用力挣扎,但在挣扎过程中未采用言语威胁,也没有采取其他行为对某女产生伤害,甲只是挣脱某女的拉扯后逃走。

   【分歧】

    关于本案中对甲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甲应当认定为抢夺罪。甲在抢夺过程中只是为了逃脱而与被害人发生了拉扯,并未使用任何可以完全压制被害人反抗意志的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甲应当认定为抢劫罪。甲在抢夺过程中使用了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办法,并抢走了被害人的财物,由抢夺转化为抢劫。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应对甲认定为抢劫罪。理由如下:

    本案中,对于甲的行为构成抢夺罪没有争议,争议的焦点是:甲的行为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

    通说认为,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抢夺行为。2、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3、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抢夺罪一般侵犯了财产权利,而抢劫罪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

    从实质上来看,构成抢劫罪的关键是抢与被抢者之间有一个“相持时间”,抢夺罪里的基本特征是“趁人不备”,如果被害人反应过来护住财物,双方就发生了相持,这时不管行为人是为了继续实施抢夺还是为了逃脱,都与被害人发生了相持,都有可能对被害人的身体产生不法的侵害。这时即使没有对被害人产生身体上的侵害,但已经构成了抢劫意义上的“胁迫”。

    从本案来看,尽管甲在抢夺得手后,是为了逃跑而与被害人发生了拉扯,未使用所谓的暴力,但甲在抢夺后仍然与被害人发生了“相持时间”,即使是为了逃脱但也与被害人进行了拉扯,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威胁,故对甲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为宜。

   (作者单位: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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