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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抢夺罪被判缓刑 男子擅离居住地收监执行
发布时间:2013-04-23 11:10:47
本网讯(郭文涛 孙金道)
4月23日,接到河南省封丘法院刑事裁定书的张彦,一脸的沮丧,本来身犯抢夺罪被判了缓刑,应该把握机会好好反省,由于自己没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定期接受监管,落了个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三年实刑的下场。
80后的张彦,2010年4月17日16时许,刘鹏、张彦与刘英等四人在封丘县城关镇某酒店内使用牌九赌博时,刘鹏、张彦发现刘英等人赌博时使用欺诈手段骗张彦、李丹等人的钱,因李丹是张彦等人叫去参与赌博的,刘英等人的欺诈行为引起刘鹏、张彦等人的不满,二人趁刘英等人不备,将赌桌上的5700元现金抢走。之后张彦等人和李丹驾车离开现场。案发后将赃款退出。 该案经封丘法院审理后,以抢夺罪判处张彦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原判在执行的过程中,封丘县公安局执行机关于2013年3月22日书面建议法院撤销对罪犯张彦的缓刑。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彦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五个月未到公安机关报到过。以致公安机关对罪犯张彦的依法监督不能进行,建议法院对罪犯张彦撤销缓刑,予以收监执行。 经审理查明,张彦在缓刑考验期内,五个月内一直未到执行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其未经监管机关的同意擅自离开居住地,致使对其无法监管。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彦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违反了公安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遂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以上裁定。 (本文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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