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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身藏弹簧跳刀抢夺金手链被判抢劫罪
发布时间:2013-04-27 13:41:57


     本网讯(贺力平)   男子李琉在人来人往的大街上趁人不备抢夺他人金手链,尽管当场没有对被害人施暴,但因其随身携带了一把弹簧跳刀,且该刀被认定为管制刀具,遂被法院以抢劫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4月26日,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因携带凶器抢夺而导致罪名转化的案件。

    被告人李琉原系邵阳市近郊农民,因市区开发李琉家的房子被拆迁,土地被征用,获得了一大笔补偿款,但失去土地的他无事可做,就整天呆在村里的麻将馆打牌,逐渐发展到参与赌博,且他每赌必输,越输越赌,不仅把土地补偿款输掉了,还借牌友十来万元。牌友见李琉无钱可还,就天天施加压力,跟着李琉,李琉只好答应尽快筹钱还债。但他短时间要筹十万元钱也是无计可施,他竟滋生了靠抢夺还债的念头,为了给自己壮胆,还买了一把弹簧跳刀带在身上。

    2012年9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李琉驾驶摩托车在双清区三眼井附近伺机寻找抢夺目标,发现被害人刘兵坚戴有一根黄金手链就一路跟踪至双清区三眼井农贸市场,见时机成熟,走下摩托车,从刘兵坚身后抢走黄金手链。李琉得手后准备骑上自己停放的摩托车逃跑,但刘兵坚一吆喝,周边群众就围住了李琉的摩托车,不让李琉逃跑,李琉当场就被刘兵坚与群众潘连、周后生等人控制住直至公安民警赶到。民警在李琉身上搜出一把灰色的弹簧跳刀。经鉴定黄金手链价值4138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琉随身搜出的弹簧跳刀经公安机关认定为管制刀具,李琉于2010年12月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琉携带管制刀具进行抢夺,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琉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琉被当场抓获,没有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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