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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体工商户进行行政处罚如何选择处罚对象
作者:肖晓军 熊苗苗 发布时间:2013-05-23 09:56:33
【案情】
2012年8月6日,某质监局对福田机砖厂所生产销售的砖瓦产品进行了现场抽样检验,经检验鉴定该机砖厂的产品质量不合格,质监局随即对该机砖厂进行立案查处。经查,福田机砖厂系王文忠于2009年11月12日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2013年1月5日,质监局以(赣××)质技监罚字(2012)第JA028号处罚决定书对福田机砖厂处以停止生产并罚款40000元的处罚。福田机砖厂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处罚决定书,质监局遂于2013年5月18日向青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赣××)质技监罚字(2012)第JA028号处罚决定书。 【分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三种处罚相对人,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但对个体工商户进行行政处罚时,处罚决定书中关于如何列写处罚对象以及是否应将个体工商户视为处罚相对人中的“其他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对个体工商户进行行政处罚应当以谁为处罚对象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处罚对象,具体到本案中,应对王文忠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以个体工商户字号为处罚对象,具体到本案中,应对福田机砖厂进行行政处罚。 【管析】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字号并非个体工商户必备的条件。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亦可以不起字号。因此以字号为处罚对象不适用于所有的个体工商户,不具有可行性。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我国民法通则将对个体工商户的规定列入公民(自然人)一章中,这表明个体工商户只是公民的一种表现形式,它实质上仍然是公民。我国法律也未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不具备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不能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本案中质监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处罚决定书,法院审查是否准予执行处罚决定书时可以参照上述四十六条的规定而认定质监局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处罚对象。 综上所述,对个体工商户进行行政处罚,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被处罚人,而非字号。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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