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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治安行政处罚应维持
作者:孙建海 庄玉彬 发布时间:2013-03-21 09:59:23
案情:
2007年7月5日12时许,在A市农业银行对面的空楼附近,因A市第三中学学生廉D与陈某有矛盾,二人发生争吵,第三人刘C在劝架时辱骂了廉D,第三人廉D便给其父亲廉某打电话,原告廉某赶到现场后便推搡刘C和周某,致使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原告用拳头将周某、刘C眼部打伤。刘C便打电话给其父亲刘B,第三人刘B赶到现场后,肖某、刘C、刘B、周某、陈某与原告廉某及儿子廉D父子俩发生厮打,其中原告廉某经法医鉴定已构成轻伤,已转为刑事案件处理。2007年7月19日,被告对第三人刘C、周某、肖某、陈某均各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07年7月31日,被告对廉D作出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07年7月31日,被告对原告廉某殴打他人行为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认为,被告认定事实错误,其在被殴打的过程中与对方撕扯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故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治安行政处罚决定。 审判: 法院认为,被告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履行了法定程序,被告的裁决程序合法。被告处罚决定中确认原告殴打他人的事实有原告的供述及同案其他被处罚人的证实,且与其他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能够形成证据链条,故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原告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裁量幅度,适用法律正确。原告称其行为是正当防卫,不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诉讼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应予以维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维持被告A市公安局于2007年7月31日作出的治安行政处罚决定。 评析: 本案是因打架斗殴而引发的行政处罚案件,针对行政处罚的合法性问题,笔者谈以下几点: 一、关于行政处罚案件的适格原告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该条是有关利害关系人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它是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已经或将会产生实际影响。《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这种利害关系,包括不利的关系和有利的关系,但必须是一种已经或者必将形成的关系。这就明确了并非只有相对人具有原告资格,作为行政管理的相关人也具有原告资格。本案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即被处罚对象是廉某具有原告资格,同样,作为行政处罚的利害关系人刘B、刘C、肖某、陈某、周某、廉D也具有原告资格,法院依法通知上述人员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是正确的。 二、关于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程序问题 (一)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3、听取当时人的陈述和申辩;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5、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二)一般程序。 1、调查取证。《行政处罚法》第36条及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2、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 。《行政处罚法》第32条、41条、42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如果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并且确实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会。 4、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处罚决定最具体的表现形式。凡是行政处罚,必须制作和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以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凭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论法》的规定,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本案涉及当事人众多且系多人参与打架斗殴属于案情比较复杂类型,应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 三、关于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收集问题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调查取证的工作包括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行政强制性措施。调查取证是围绕着查明行政案件的事实进行的,必须进行专门的调查工作,具体指讯问相对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鉴定以及提取其它证据等。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性的措施,亦即行政强制措施来保证,如强制传唤、强行扣押等。但这也并非每一行政案件的调查取证都可以采取强制性措施,是否采取强制性措施,通常因案件的性质而定,是否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调查取证,必须全面、客观而公正地询问当事人,访问证人,尽可能地走访与案件有关的一切人,并收集与案件事实相联系的一切物证。要重证据,不要轻信口供,既要分析证据同案件事实之间的必然联系,又要分析证据同案件事实之间的偶然联系。既要收集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证据,又要收集当事人无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较轻的证据,认真听取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在全面收集证据的基础上,对证据材料作出客观分析和综合判断,公正地作出结论。本案被处罚人廉某认为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不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但综合本案其他证据看已经形成证据链条,故被告对原告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治安处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维持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是正确的。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密山市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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