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杨秀松)
1月5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顺利执结隆林各族自治县农业局对一个体工商户杨元华作出的行政处罚案。
被执行人杨元华在隆林各族自治县德峨乡街上租赁一门面经营农资产品,2012年3月6日隆林县农业局到德峨乡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杨元华经营的(绿海牌)野香优863水稻种子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定通过而擅自经营售卖,认定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品种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于2012年3月20日对其作出隆农(种子)罚[201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停止经营野香优863水稻种子,并处以3000元的罚金。在决定书送达后,杨元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决定书确定交纳罚金的义务。农业局无奈向隆林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予以审查,认为:处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准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后,执行法官不顾严寒驱车前往本县德峨乡被执行人门店实地察看,法官详细地给其告知其相关法律规定,如拒不履行该处罚书,可追究刑事责任,为了得一利后来可能会失十利,让其权衡利弊。经过法官的一番循循善导,晓以利害,杨元华方醒悟说:“原以为在乡下卖点未经农业局审定通过的种子不会有什么问题,更不会触犯法律,现在知道自己错了,马上就按照处罚书确定的数额交纳罚金,保证以后一定遵纪守法。”被执行人当场交纳3000元罚金,该案的顺利执结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