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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运送毒蛇遭惊吓酿事故 法院:双方均有错
发布时间:2013-05-22 09:48:50
本网讯(易灿)
一客车女司机在受托运送毒蛇的途中,看到毒蛇在袋内翻动而被吓得惊慌失措,导致车辆翻下山谷,司机和一名乘客受伤住院治疗。日前,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一致协议,由卢仕虎赔偿杨玉兰经济损失共7200元。
司机受托运毒蛇遭惊吓车翻山谷 卢仕虎家住都安县大兴乡某村。农闲时节,卢仕虎便往山里村屯跑,收购药材、土特产等,然后雇车将收来的山货运到县城等地出售。因此,他与当地的一些个体客运司机比较熟悉,女司机杨玉兰便是其中一位。 去年8月23日上午,卢仕虎在山里从一农户手中买到一条眼镜王蛇(毒蛇),当即用布袋将蛇装好,来到山脚下的公路,想请过路的司机帮忙送到都安县高岭镇交给老婆保管。 卢仕虎等来了杨玉兰驾驶的微型客车。杨玉兰见布袋装的是一条大活蛇,便要求卢仕虎把蛇装到客车后厢,免得乘客担惊受怕。卢仕虎见杨玉兰没有下车打开后厢门,便将蛇袋子往副驾座位上一扔,嚷道:“这袋口扎得非常紧,保证蛇跑不出来。你车上也就一个乘客,没事的!”说罢,朝杨玉兰挥手后独自走开。杨玉兰见状也不再说什么,驾车往都安县高岭镇方向驶去。 可没曾料到,当客车驶至半途一坡路时,因路面凹凸不平,袋子里的毒蛇突然在布袋里翻来滚去地游动着,嘴里还“哧哧哧”地叫着。杨玉兰见此情景,吓得惊慌失措,生怕那毒蛇窜出布袋伤人,握紧方向盘的手直哆嗦,慌乱中车子驶出公路,翻下10多米深的山谷,致自己和车上乘客韦艳凤均受伤,车辆损坏。 事故发生后,都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玉兰驾驶车辆违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其过错行为是引发事故的根本原因,认定杨玉兰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乘客韦艳凤无责任。 索赔协商没结果司机公堂讨说法 事故发生当天,杨玉兰和韦艳凤被送到都安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住院6天后出院,杨玉兰为此花费医疗费3876元。因营运车辆翻落山谷遭受损坏,杨玉兰又花去维修费11006元。 伤愈出院后,杨玉兰在庆幸自己大难不死之余,心想自己遭受车损人伤完全是因为受到毒蛇惊吓所致,作为毒蛇托运人的卢仕虎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遂与丈夫多次找到卢仕虎商量,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车辆损失费等费用。卢仕虎认为出事故是司机的责任,与自己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愿赔偿。但后来表明,出于同情,他愿意补偿1000元,而杨玉兰夫妇不愿接受这个解决方案。 见通过协商无法解决问题,杨玉兰于今年4月18日向都安县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卢仕虎赔偿医疗费3876、误工费360元、护理费360元、车辆维修费11006元等共计15602元的80%,即12481.6元。 法庭上,卢仕虎辩解说,他托运蛇已取得杨玉兰的同意,她自接收货物时起,应自知在运输过程中存在的一定风险。况且,蛇在口袋里翻动时,他不在车上,不可能控制蛇的活动。造成车辆失控翻下山谷的事故,完全是杨玉兰心慌恐惧后操作不当所致,由此造成的损失只能由她自己承担。 法官释法又明理达成和解兑赔款 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后,案件事实已经十分清楚,主审法官按庭审程序征求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杨玉兰和卢仕虎均表示同意。为此,法官针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释法明理,并提出了意见。 法官认为,我国《合同法》第297条规定:“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以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本条规定表明,在旅客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主要义务之一是必须遵守有关携带物品的规定。卢仕虎将货物交给杨玉兰运送时,应该向对方说明口袋里装的是性情凶猛的毒蛇,但他为了不被对方拒绝,只说是一条蛇,让驾驶员杨玉兰误认为这是一条没有毒的蛇而接受他的请求,对此卢仕虎有一定过错;另一方面,杨玉兰作为客运车辆的驾驶员,应当知道在客运车辆上装运活蛇,极有可能危及车上乘客的人身安全,应当拒绝卢仕虎的托运要求,但她因疏忽没有查明卢仕虎交付的是一条毒蛇并予以运送,其主观上亦存在过错。 法官进一步解释道,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就本案而言,双方当事人就运送活蛇达成的协议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该协议依法无效,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因双方都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既然双方以前经常有业务往来,就应该在分清事实的基础上,就赔偿数额互谅互让,不要因此而伤了和气。 最终,经法官调解,双方当事人在庭审调解笔录上签字,并当庭兑现赔偿款后结案。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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