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车门坠落致人受伤责任由谁承担
作者:曾高峰 发布时间:2012-12-05 16:22:25
【案情】
2009年6月25日,甘某驾驶一辆半挂车运货到江西某建材有限公司,在该公司原料货仓卸货时,甘某叫公司清理原料的两名工人为其打开车厢门,其中一人席某拔下一个插销后,车厢门突然掉下来砸在席某的头上,席某当场昏迷,立即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枢粉碎性骨折,鉴定九级伤残。事故时,该半挂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50万元。为此,原告席某诉至法院要求司机甘某与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事故发生时,车辆并不是在正常行驶过程中,而是静止不动的,只是车门意外坠落造成的人身损害,应该是一起物件致害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范围,不应该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付。 第二种意见认为: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该车辆在卸货时发生的意外事故,虽不属于交通事故,但按照保险条例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应当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付。 【评析】 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是指被保险人及其财产和保险车辆上所有人员与财产以外的他人、他物。事故中的席某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范围是确定无疑的,但是车辆并非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符合第三者责任险所规定的情形是本案的焦点。第三者责任险规定的是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那么“使用”并不等同于“行驶”,且范围远远大于“行驶”,那么在货车停下来进行卸货的这一过程中,是一种在静止状态下“使用”车辆的过程,是完全符合第三者责任险范畴的,因此,本案应当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进行赔付。 (工作单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孟珂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