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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判决首例小额诉讼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3-01-25 16:26:54
本网讯(纵兆斌 尹晓琦)
2013年1月25日下午,江苏省徐州市首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在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终审,这是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于今年1月1日实施以来,徐州市适用此程序审结的第一个案件。
76岁的李妈妈手捧保险公司赔偿的2649.34元抢救费一直擦着眼泪。2012年11月6日,刘永醉酒驾驶机动车与李妈妈的儿子晓斌驾驶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晓斌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抢救费用为2649.37,后经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永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晓斌无责任,刘永驾驶的机动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险。2013年1月22日,因刘永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李妈妈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抢救费用2649.34元。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提起的金钱给付之诉,经审查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低于全省上年度城镇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属于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可以适用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程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应予支持。因此,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3日内审结了该起案件,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抢救费用2649.34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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