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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客车上当众拿走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左禄山   发布时间:2013-05-22 14:53:35


    【案情】

    吴某、许某、陈某、戴某四人共谋到班车上去提密码箱,只要班车上有提密码箱的老板就动手,没有就不动手,如有人反抗就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2012年7月12日上午,吴某、许某、陈某、戴某四人在公路上拦下一辆从鹰潭到宁都的客车,四人上车后坐在客车的后部。行车途中,吴某看到行李架上有一密码箱,就起身将密码箱拿下,拿到密码箱后吴某叫司机停车,司机将车停下,吴某拿着密码箱同其他三人一起下了车。

    【分歧】

    吴某、许某、陈某、戴某四人在客车上当众提走他人密码箱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一种意见认为,吴、许、陈、戴四人共谋到班车上去提密码箱,只要班车上有提密码箱的老板就动手,没有就不动手,如有人反抗就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说明吴某等人在主观上其犯罪意识是两否的,具有不确定性。为了实施这种不确定性的犯意,吴某从班车上提下一密码箱,班车上没有任何人加以阻拦和反抗,这种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客观上采取自认为受害人不知情的秘密、平和的行为,是一种盗窃行为。故吴某等人的行为应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吴、许、陈、戴四人的行为应以抢劫罪论处。

    【管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抢劫罪在主观上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抢劫行为会发生侵犯他人人身与财产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对他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害虽然一般出于希望心理,但对他人造成人身上的侵害,则可能持放任心理。吴、许、陈、戴四人共谋到班车上去提密码箱,只要班车上有提密码箱的老板就动手,没有就不动手,如有人反抗就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说明吴某等人对造成他人财产上的损害是出于希望的心理,对造成他人人身上的侵害是出于放任的心理。故吴某等人在主观上的故意符合抢劫罪的主观要件。

    二、抢劫罪在客观上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其中,胁迫方法是指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因而不敢反抗的行为,这种胁迫应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行为人既可以使用语言进行胁迫,也可以通过动作、手势、表情进行胁迫,还可以通过人多势众进行胁迫。本案中,虽然只是吴某一人拿他人密码箱,但许、陈、戴三人同吴某是一伙的,其他乘客因害怕对方人多势众而不敢阻拦和反抗,最终使得吴某顺利的得手了。所以本案中,吴某等人是通过胁迫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符合抢劫罪的客观要件。

    综上,笔者认为,吴、许、陈、戴四人在客车上当众提走他人密码箱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以抢劫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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