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吓走窃贼取得赃物如何定性
作者:吴浩润    发布时间:2013-05-17 15:17:33


    案情

    2012年1月10日深夜1点左右,打牌回家的王某,路过某小区时,见一黑影抱一东西正翻围墙而出,王某一开始吓得一惊,但马上反应过来是遇到了贼,于是大叫一声“抓贼”,那黑影扔下东西,跳下围墙就跑。王某走近前捡起来一看,是一个袋子,里面是一台笔记本电脑,王某不禁心中暗喜,乐滋滋的提回了家,打开袋子细看,里面不仅有电脑,还有几件金首饰,价值不菲。王某到家后绘声绘色的向妻子讲明了发横财的经过,将金首饰和电脑交给了妻子,并反复交待妻子不要讲出去。2012年12月30日,公安干警找上了王某家门,询问王某是否于2012年1月10日深夜1点左右捡了一个袋子以及里面物品情况,王某一开始否认,但架不住干警的三言两语的盘问,很快就讲出了实情,并交回了全部物品。原来,被王某吓走的窃贼,后又多次作案,正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前不久被当场抓获,审讯中交待了上次作案的情况,公安部门通过走访,发现王某的妻子佩带的金首饰与失主的相似,于是这才找上了王某的家门。经评估,王某捡得窃贼丢弃物价值43000余元。

    分歧

    第一种意见,王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王某一开始就没有抓贼的意思,其大喊抓贼,目的就是为了想利用窃贼的盗窃行为和恐慌心理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第二种意见,王某构成侵占罪。王某拾得窃贼丢弃物后,交待妻子不要讲出去,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仍拒不承认,其拒不归还而占为已有的目的明显。

    第三种意见,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行为属于民事范畴的不当得利。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其一、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情况下,突遇意外情况,失声尖叫是本能的反应。王某在深夜突遇窃贼,失声大叫抓贼应是本能反应,其在大叫抓贼之前,不可能知道窃贼会扔下赃物,窃贼扔下赃物就跑是王某意料之外的事,因此王某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无索要财物之意图。故王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其二、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王某在深夜无人之时,吓走窃贼之后,捡得赃物不想交还失主并欲据为已有,应是王某真实意思。但不想交还与拒不交还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想交还只是道德问题。王某一开始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否认捡得窃贼扔下的赃物,仍是不想交还赃物的心理延续,在得知公安机关可能已掌握真凭实据时,马上予以了承认,并交还了赃物,故并不存在拒不交还情形。同时,捡得财物不想交还是人之常情,能够主动交还的只能说其道德情操高尚,故根据期待可能性理论,王某不主动交还捡得的赃物,也不应予以定罪处罚。

    其三,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其成立的要件是: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从本案来讲,王某取得了财产利益,被盗失主造成了财物的损失,王某取得的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王某的受益是基于窃贼的盗窃行为,且王某取得被盗失主的财物是没有合法根据的。故综上所述,王某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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