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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耕作管理机在道路上肇事应如何定性?
作者:肖建宏 史品丽   发布时间:2013-05-20 15:05:59


    [简要案情]

    2012年2月8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黎熊兴违反农业机械管理规定,操作耕作管理机从田里回家,在道路上行驶,途径宾川县宾瓦线K1+531米处,遇洪志军驾驶云L33075号福田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对向驶来,陈军驾驶云LG7449号五羊125-F型普通二轮摩托车载李会仙超越洪志军所驾车过程中,遇黎熊兴操作耕作管理机对向驶来,双方避让不及,致使云LG744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左前部与黎熊兴操作的耕作管理机左侧相撞,李会仙倒地后与洪志军驾驶的云L33075号车左后轮发生接触,事故发生后,黎熊兴逃逸现场,洪志军及时报警后驾车离开现场,该事故造成李会仙当场死亡,陈军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2年2月20日死亡,云LG7449号车及耕作管理机受损。经宾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黎熊兴负事故主要责任;陈军与洪志军共同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李会仙无事故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受害人陈军、李会仙的家属与黎熊兴、洪志军及其所驾车辆云L33075号福田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投保的天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理支公司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黎熊兴赔偿了受害人陈军、李会仙家属部分经济损失。

    [控辩意见]

    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黎熊兴违反农业机械管理规定,操作耕作管理机从田里回家,在道路上行驶,遇洪志军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对向驶来,陈军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载李会仙超越洪志军所驾车过程中,遇黎熊兴操作耕作管理机对向驶来,双方避让不及,致使普通二轮摩托车左前部与黎熊兴操作的耕作管理机左侧相撞,李会仙倒地后与洪志军驾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左后轮发生接触,当场死亡,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黎熊兴逃逸现场,洪志军及时报警后驾车离开现场。陈军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宾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黎熊兴负事故主要责任;陈军与洪志军共同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李会仙无事故责任。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应的指控证据。被告人黎熊兴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造成二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黎熊兴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黎熊兴属于过失犯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取保候审期间表现良好,对受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建议对被告人黎熊兴从轻处罚,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使用缓刑。

    [法院审判]

    法院审理中,对本案的定性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被告人黎熊兴犯交通肇事罪。

理由:被告人黎熊兴违反农业机械管理规定,即耕作管理机不能上路,而操作耕作管理机从田里回家,在道路上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特征。被告人黎熊兴肇事后逃逸,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黎熊兴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认罪态度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第二种意见是被告人黎熊兴犯过失致人死亡罪。

    理由:被告人黎熊兴操作不能上路的耕作管理机在道路上行驶,在道路上行驶时遇洪志军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对向驶来,受害人陈军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载李会仙超越洪志军所驾车过程中,遇黎熊兴操作耕作管理机对向驶来,双方避让不及,致使普通二轮摩托车左前部与黎熊兴操作的耕作管理机左侧相撞,造成李会仙当场死亡,陈军因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事故。因耕作管理机不属机动车,不应按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被告人黎熊兴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另,本案附带民事部分经合议庭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获赔偿款31万余元。

    合议庭评议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黎熊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笔者意见]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交通肇事罪指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以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从事交通运输活动的人员,也可以是非从事交通运输活动的人员。犯罪主观方面是过失,即对发生事故及造成严重后果是过失,而违章完全可能是故意,但这种故意不是主观罪过的内容。过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客观方面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过失致人死亡罪与交通肇事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侵犯的客体及发生的场合不同。过失致人死亡罪是由于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而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所以,本案被告人黎熊兴驾驶的耕作管理机虽属非机动车,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也应定交通肇事罪。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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