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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美容丢项链 美容院未尽义务须担责
作者:阳瑜 雷娜   发布时间:2013-05-21 11:04:26


    【案情】

    2011年11月16日中午原告许某跟其朋友到某美容院做美容。在做美容的过程中,因原告佩戴的项链影响美容操作,服务员就将原告的项链取下放在美容床侧面的袋子里,并告知原告。服务员为原告做完美容后,即离开房间。原告与其朋友在房间换好衣服后才离开。2011年11月18日原告发现其项链不见了,想起在美容院曾取下项链,遂到美容院要求取回项链,服务员告知其没有项链,双方发生争执。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项链损失3280元。被告应诉后称,原告的项链不是在店里丢失的,不同意赔偿。

    【法院裁判】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项链损失2100元。

    【法理评析】

    原告到被告经营的养生馆接受美容服务,双方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不仅要向顾客提供美容服务,还应对接受服务的人承担保证其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合同义务,本案中原告到被告的养生馆美容,美容过程中服务员将原告的项链取下,做完美容后服务员即离开房间,其并未将取下的项链交还原告,在原告离开时亦未提醒原告将项链取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未履行保证接受服务的人的财产不受损害的义务,应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违约责任。但本案中原告对自己的贵重财物未注意保管,亦有一定的过失。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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