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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被盗后骗取好友钱财,原QQ主人是否要担责
作者:钟绍华   发布时间:2013-05-15 14:49:43


    【案情】

    2013年4月20日,小李在网吧上网后QQ号被盗,小李不知QQ被盗。次日,盗号者登录小李的QQ号,向其QQ上的好友群发信息,以小李的口吻谎称其家里出了事故,急需用钱。看到此消息,小李一铁哥们小张二话没说,就往“小李”提供的账号汇了5000元,事后才发现上了当,但盗号者却无从寻找。

    【分歧】

    该案中,对于小张能否向小李主张赔偿损失,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小张借钱的初衷是为了帮助小李,且小张借钱时的意定对象也是小李,小李对自己的QQ保管不善,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小张的5000元钱,并没有实际借给小李,而是被盗号者骗去了,应当由盗号者返还。QQ被盗后,小李对自己的QQ已经失去了实际控制权,无法阻止损害后果的发生,小李不应赔偿。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张被骗5000元的损害结果是由盗号者造成的,理应由盗号者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也即,管理人或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中,小李作为被盗QQ号的原主人,对其QQ确实负有管理义务。那么本案中小李QQ被盗及之后盗号者通过该QQ骗取钱财,是否能就此认定小李存在管理过错呢?笔者认为不能。首先,QQ被盗难以预防。现如今网络科技发展迅速,网络黑客、盗号者普遍存在,作为一个普通网民,在正常使用QQ这种聊天工具时,QQ被盗是有发生的,甚至说是防不胜防的。其次,QQ被盗后,原QQ主人难以阻止损害事件的发生。一般情况下,QQ被盗后原QQ主人在短时间内是不知道的,就算是知道了,在密码已被修改的情况下,在追回QQ之前,原QQ主人已经失去了实际控制权,不能对此QQ作任何处置。再次,小张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小张作为一个网民,其应该知道,QQ作为种网络聊天工具,存在一定的虚拟性和不真实性,存在借用或者盗用他人QQ的可能性。尤其是涉及金钱等财物信息时,更应当要慎重处理,在借款之前应当面或电话向借款人核实。

    综上,小张的5000元损失,只能向盗号者追回,小李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了,从道德的角度上来说,如小李自愿补偿小张的损失,那也是无可厚非、情理之中的。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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