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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车发生交通事故谁来担责?
作者:王永东 罗继东 发布时间:2013-05-06 09:20:22
【案情】
李某以融资租赁方式向荣发公司融资租赁了一辆大货车,2012年9月李某驾驶该车从海南送货至上海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将一小孩撞死,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在强制险责任范围内赔偿11万元后,小孩家属未得到其它赔偿,遂诉至法院。 【分歧】 在审判中,对融资租赁汽车肇事该如何担责存在不同的意见,有如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发租方汽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其理由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肇事时车辆属于发租方汽运公司的,其运营、投保都是以该公司名义进行,故该公司应与承租方一同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汽运公司将车发租于承租人,该车的管理人主要是承租方,汽运公司仅是协助其管理,故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发租人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四种意见认为,上述观点与做法有失偏颇,均不太妥当,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发租人仅在收取租赁费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评析】 该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发生,因此不能适用该法。笔者同意第四种观点。 理由为:汽运公司将车发租给承租人,同时承租人也是以汽运公司的名义运营,即不是租一辆无牌的车,故不能简单的以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为由不担任何责任。就像分期付款车肇事,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一样,承租人将车租下发生事故,出卖人不承担责任,这是仅对尚未上牌车而言,故以汽运公司名义运营的车肇事汽运公司责任难免,而应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关系处理,即当作为合同一方的承租人肇事承担赔偿责任时,发租方应在收取租赁费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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