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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内被人砍成重伤,经营管理者应否担责?
作者: 黄国贤   发布时间:2013-05-21 09:45:12


    案情经过

    2012年2月l8日晚,卢某和朋友到陈某、莫某合伙经营的坐落在桂平市城区某网吧上网娱乐。9时许,卢某与在他旁边玩游戏的黄某发生争吵。争吵后黄某的四个青年朋友来到网吧内,当知道黄某与卢某发生过争吵,随即对卢某进行辱骂及殴打,并拿出钩刀向卢某背部及上肢乱砍乱刺,致卢某多处伤口流血不止。卢某的朋友紧急向110报警,并把重伤的卢某送到医院治疗。公安机关接警赶至现场后,凶手已经逃逸。凶手逃逸后至今没能抓获。因为凶手尚未抓获,加害人也无法确定,所以卢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陈某、莫某两个合伙人赔偿他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l2847元。经法院审理查明,卢某是在校学生。案发时,网吧并没有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作案人行凶时管理人员既无力制止,也没有进行及时报警。作案人逃逸时亦未加以阻止及追赶。所以法院根据该网吧经营管理者即陈某、莫某存在的过错程度,认定其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并以此赔偿系数赔偿卢某的经济损失。

    法理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某网吧的经营管理者陈某、莫某对进入其网吧接受服务的人员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表现在:

    第一、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陈某、莫某经营的网吧其经营范围是互联网上网服务,因此,其经营场所应属于娱乐场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而本案中,该网吧未配备专业保安人员,致使原告遭受他人殴打时未得到有效的制止;第二十二条: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进入娱乐场所。正是由于该网吧未配备专业保安人员,未检查进入人员,丧失了及时发现与防止不法侵害的可能,导致加害人携带刀具进入网吧,在加害人殴打卢某时被刀砍伤,无形中加重卢某受到的伤害。

    第二、陈某、莫某经营娱乐场所的特殊性决定了客观上潜在着易受不法行为侵害的危险可能,作为娱乐场所经营管理者负有防范制止危险发生,保障进入营业场所的消费者人身财产权利安全的义务。该义务既是法律为维护正常社会秩序而对娱乐场所经营人提出的要求,也是接受服务人员的希望。而该网吧客观上存在无法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在卢某被刺伤后,作案人逃离现场时,不加以阻止作案人,最终导致加害人不能确定。综上,应认定负有控制危险、保障接受服务人员安全义务的陈某、莫某对卢某被砍伤事件有一定过错。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故陈某、莫某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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