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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人杀虫中毒谁担责?
作者: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喻文勇 郑张振 发布时间:2013-03-25 10:02:17
【案情】
王大宝有一处果园需杀灭虫害,便请来当地农民刘小三为其喷洒农药,双方约定:刘小三自备农药、工具,三日内完成喷药杀虫,报酬600元。刘小三喷药过程中,防护不当,农药接触皮肤,导致皮肤红肿瘙痒。刘小三前往医院诊治,花费医药费1000元。刘小三认为医药费损失是因替王大宝杀虫中毒引起,便要求王大宝赔偿医药费1000元。 【分歧】 就王大宝赔偿医药费一事产生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大宝应赔偿刘小三全部医药费,理由为:王大宝与刘小三形成雇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刘小三作为雇员,在杀虫这一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王大宝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大宝只需赔偿刘小三部分医药费,理由为:王大宝与刘小三形成劳务关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刘小三杀虫中毒主要因自己防护不当,具有明显过错,王大宝也有疏于监督的过错,故双方根据各自过程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大宝无需赔偿刘小三医药费,理由为:王大宝与刘小三形成承揽合同关系,承揽人在承揽活动中受伤,定作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王大宝无需赔偿刘小三医药费,理由具体阐述如下: 王大宝与刘小三既非雇佣关系也非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用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用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依约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 形成的权利义务系。此二种关系均要求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雇佣关系更要求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本案中,王大宝只是要求刘小三完成喷杀工作,农药和工具均由刘小三自己提供,喷杀过程也完全由刘小三自己掌控,王大宝与刘小三根本不存在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故王大宝与刘小三既非雇佣关系也非劳务关系。 王大宝与刘小三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王大宝请刘小三喷洒农药,只需刘小三完成喷洒农药工作,王大宝支付报酬600元,双方就承揽喷洒农药工作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而承揽人在承揽活动中受伤,定作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王大宝与刘小三形成承揽合同关系,承揽人刘小三在喷洒农药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定作人王大宝无需赔偿医药费。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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