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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夺承包权并无证砍伐如何定罪?
作者:洪和木 发布时间:2013-05-20 16:53:58
【案情】
2010年5月底,金某为承包乐平市礼林镇某村山场,找到该村唐前山场的承包经营户谢某,采取威胁方式强行要求谢某转让承包经营权,并强迫其在其事先打印好的《转让合同》上签字。此后,金某又找到该村下唐山场的承包经营户李某,同样要求其转让承包经营权,李某不从,金某便实施暴力迫其就范。承包两山场后,金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民工在两山场砍伐杉木51.77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73.28元,得赃款1.7万余元。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金某与谢、李二人签订《转让合同》中虽采取暴力手段,但已取得了山场经营权,其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数量较大,构成了滥伐林木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金某与谢、李二人签订《承包合同》中采取暴力手段,该合同无效,金某没有取得山场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其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数量较大,构成了盗伐林木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金某应构成强迫交易罪和滥伐林木罪予以数罪并罚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强夺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本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侵犯交易对象人身权、财产权,情节严重的行为。金某在承包山场中,不是以公平自愿方式,而是对交易对方采取殴打等暴力方法和威胁方式迫使交易对方接受不公平的交易,其行为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条件,构成强迫交易罪。 二、砍伐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本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盗伐林罪是指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两罪的主要区别为: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不仅破坏了国家对林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而且侵犯了国家、集体或者个人对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所有权;后者仅破坏了国家对林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2.侵犯的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其他单位所有或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他人所有的林木;后者的对象是仅限于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或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不涉及他人所有的林木。3.主观故意不同。前者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后者只有违反森林保护法规或采伐许可证规定任意采伐的故意,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金某是构成滥伐林木罪还是盗伐林木罪,关键要看金某砍伐林木时是否对山场取得事实上管理。金某采取非法手段取得山场的承包经营权,该承包合同是无效的,但金某已实际取得对山场的占有,属自主占有,从而在事实上形成了对山场的管领、控制。金某雇请他人砍伐林木,是对其自主占有财物的处分,该处分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森林和林木的管理权,应构成滥伐林木罪。而盗伐林木罪是盗伐他人管领,控制的森林或其它林木。此外,从对犯罪行为评价的角度看,金某非法占有行为在强迫交易罪中已受到评价,勿须再与砍伐林木行为一起重复评价。先后两个行为按强迫交易罪和滥伐林木罪分别予以评价,更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三、应数罪并罚。金某在本案先后实施强迫交易行为和砍伐林木行为,分别构成强迫交易罪和滥伐林木罪。其既非存在必经阶段与当然发展关系的吸收犯,也非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相互牵连的牵连犯,因而其既非法定的一罪,也非处断的一罪,应予数罪并罚。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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