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甘院华)
5月17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聚众斗殴案,一审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古有林、古兆强、古新安、白旗山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2012年5月21日12时许,辛细喜(已判刑)接江奔(在逃)电话指示,开车到丰城市孙渡街道黎家村祠堂接夏陶(已判刑)及石思华、“海海”(均在逃)以及石思华女友。石思华携带手枪一把放于包内,夏陶、“海海”携带刀具,前往丰城市荣塘镇瑜田村曾麟林(已判刑)诊所讨要赌博账。曾麟林得知江奔一方来人后,便打电话邀集被告人古有林、古兆强、古新安、白旗山等人携带钢管等开车赶至瑜田小学门口,在进瑜田村的路上遇辛细喜等人的车,后双方发生打斗。打斗中,多人受伤,并致车辆损坏。经法医鉴定,夏陶伤势为轻伤甲级,曾麟林、辛细喜伤势为轻微伤丙级。经价格鉴定,辛细喜所开汽车损坏部分价值计人民币5020元。案发后,互殴双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四被告人于2012年12月12日向丰城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古有林、古兆强、古新安、白旗山目无国法,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鉴于本案系共同犯罪,四被告人在其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均可减轻处罚;本案互殴双方均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互相表示了谅解,对四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