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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情况下善意相对人是否享有撤销权
作者:叶青华   发布时间:2013-05-17 08:52:29


    【案情】

    张某原是某超市的食品采购员,辞职后自己独自经验了一家食品杂货店。在一次进货中张某拿某超市以前没有用完的空白合同与长期负责该超市供货的某香香乐食品有限公司公司签订了5万元的食品购销合同,某香香乐食品有限公司公司对张某辞职的事情并不知情。因张某经营的杂货店面临倒闭, 5万元货物积压与仓库,现某香香乐食品有限公司公司欲向某超市行使撤销权,要求解除与张某的购销合同,以最大限度地挽回损失。

    【分歧】

     对于善意相对人某香香乐食品有限公司公司在张某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行使撤销权,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的一种特例,既然无权代理中的相对人享有撤销权,那么表见代理的相对人也应该享有撤销权。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 《合同法》第48条应理解为狭义的无权代理,此类合同属无权代理但效力待定的合同;第49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合同则属于无权代理但合同有效。效力待定的合同由被代理人追认与否确定其是否有效,故相对人有行使撤销权的可能。但对表见代理合同,被代理人需承担表见代理的后果,且相对人订立合同的出发点正是希望该合同得到双方完全的履行,所以相对人不应享有撤销权。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关于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是否享有撤销权的问题,应结合《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全盘理解和分析。该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在此基础上,该条第2款规定了相对人对合同中的被代理人享有撤销权。相对人之所以享有撤销权,是因为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是无权代理,在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被被代理人追认之前,相对人于被代理人订立合同的意愿只具有要约性质。既然相对人订立合同的意愿只具有要约性质,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就有权撤销自己的要约,使他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合同不能成立。

    与《合同法》第48条不同,该法第49条规定:代理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即表见代理虽然属于无权代理,但只要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该代理行为应作为有权代理来看待;既然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被作为有权代理看待,代理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就是被代理人与相对人订立的有效合同。在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的情况下,相对人要行使撤销权,撤销其与被代理人的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作为善意相对人的某香香乐食品有限公司公司无权行使撤销权。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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