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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商事案件中如何认定表见代理
作者:余深   发布时间:2013-03-12 14:39: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相关意见,在商事案件中认定表见代理需要同时符合两项要件:

   (一)客观要件,即行为人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具有有代理权的表象;

   (二)主观要件,即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一、客观要件

    主要包括:

   (一)行为人的身份、职务与被代理人的关联程度。行为人在被代理人处任职职务越高、与从事业务关联度越强,或者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其他身份联系越密切,对表见代理的证明力就越强,反之则越弱。

   (二)是否存在可合理推测的授权关系。如行为人原有代理权后被终止但被代理人未对外告知等情形。

   (三)合同等对外文件材料上是否加盖与被代理人有关的、可正常对外使用的有效印章。若一般属于单位内部使用印章的,须慎重认定。

   (四)合同关系的建立方式是否与双方以往的交易方式相符。如,以往交易长期由某部门负责人实际操作进行,且被代理人从无异议并正常结算认可的,此次有争议交易也采相同方式的,可参考以往交易行为判断。

   (五)合同订立过程、交易环境和周围情势等是否与被代理人有关。例如签约地在被代理人营业地或办公场所的,可以作为判断因素之一。

   (六)被代理人是否存在能够使人相信其参与合同履行的行为。例如被代理人与合同相对人就履约问题进行过交涉等,亦可作为判断因素之一。

   (七)标的物的用途、交付方式与交付地点等是否与被代理人有关。例如合同标的物交付至被代理人营业场所或负责管领的其他场所的,亦可以作为判断因素之一。

    二、主观要件

    主要包括:

   (一)相对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是否存在交易历史以及熟识程度。如交易双方彼此陌生,则相对人需说明其信赖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

   (二)合同相对人注意义务与交易规模大小的衡量。一般而言,金额高的大宗交易,合同相对人应更加谨慎,此类情况下其是否善意的审查判断标准也需相应更高;反之小额交易,判断相对人是否善意的标准应该相对降低。

   (三)合同相对人对核实代理权是否尽到了基本的义务。若相对人核实代理权有机会通过较为方便的手段来进行但并未采取的,可作为判断其过失的重要因素。

    (作者单位:江西省九江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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