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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代理行为是无权代理还是表见代理?
作者:叶国平 发布时间:2013-03-05 11:56:01
【案情】
老王酷爱喝茶,邻居小李有一个亲戚在开茶行,故老王经常委托小李在该店中代购茶叶,久而久之。一次,小李在其亲戚茶叶店中玩耍时看到了新上市的龙井新茶,料想老王一定会爱喝这种茶叶,于是花1000元买了两斤茶叶带给老王。不料,老王说自己去年的茶叶还没喝完,但碍于面子还是给了1000元给小李。之后,老王找到茶叶店要求退货,说自己不要,店主不肯,遂产生纠纷。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老王可以退掉茶叶,小李作为居间人,属无权代理,老王作为委托人可以撤销买卖合同。 第二种意见认为,买卖合同有效,老王不能退掉茶叶。此时应是构成了表见代理。 【分析】 代理制度是民法中一项很重要的制度,其中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容易混淆,在本案中,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的一个本质区别就是相对方是否有理由相信被代理人是代理委托人从事相关行为,如果相对方有充分理由相信被委托人所为行为是代理委托人的情形,则构成表见代理,反之则是无权代理。从民法理论上来讲,表见代理实际上是一种有权代理,代理行为是有效的。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代理人并未取得被代理人的授权,但是他的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相关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回到此案例,茶叶店老板经过长期的观察和买卖,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小李买两斤龙井的行为是如同平常的买卖行为一样(因为小李是在老王的授意下来买两斤龙井的),故此时茶叶店老板作为相对方是不承担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的,买卖合同时有效的,老王不能找到茶叶店老板要求退货。 2、小李在本案中实际上类似于起着居间人的作用。居间人或者说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从事相关行为,是代理制度的客观表现。在表见代理中,虽然被代理人无权要求撤销与相对人的合同,但是如果被代理人有充分理由和证据证明,代理人在无自己授权情况下,且不存在紧急情况和为公共利益的情形下,也可以要求代理人赔偿自己的损失。故此本案中,小李代买茶叶的行为,明显不存在紧急情况和为公共利益的情形(茶叶是普遍商品,不存在稀缺性和时效性),老王也可以要求小李赔偿自己的损失,但是基于老王出于面子和情谊的考虑,已经作出了追认小李代理的意思表示(老王收下茶叶,将茶叶款1000元交给了小李),所以老王只能自己将茶叶收下,承担代理和买卖合同带来的义务。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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