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韦建松 谭远献)
二男子参与聚众赌博时因被赌友出“老千”,在讨还赌资遭拒后,挟持出“老千”的赌友敲诈勒索1万元人民币,为此,广西象州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韦丘乐、韦今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2年1月30日中午,家住广西鹿寨县鹿寨镇的黄周大、覃高同到象州县运江镇京岭村马兰屯球场与被告人韦今富等人赌博时出“老千”,后被韦今富识破。韦今富向黄周大讨还赌资遭拒绝后,遂以诈赌为由将黄周大拉到运江镇京岭村委办公楼对面的一个水塘边,并强迫黄周大拿10000元钱来才放人走,由此引来多名群众围观。在黄周大拒绝拿钱的情况下,韦荣荣(另案处理)等群众将黄周大推下水塘中。之后,韦今富、韦丘乐与韦今金、韦国飞(均另案处理)又将与黄周大一同前来赌博的覃高同押到运江镇都莲村委办公楼后面的树林里,并以将黄周大浸入水塘将其冷死为由,要挟覃高同打电话向黄周大的家属要10000元钱来赎人。当天下午,黄周大的家属接到电话后被迫筹资10000元送到都莲村委办公楼前交给韦今富、韦丘乐等人,后黄周大、覃高同才得以离开回家。案发后,被告人韦今富、韦丘乐的家属代二被告人退还了勒索所得的10000元钱给被害人黄周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丘乐、韦今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积极参与作案,均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均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参与敲诈勒索的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二被告人的家属能积极代其退出赃款并主动缴纳罚金,应视其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结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