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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在家捉奸后敲诈“奸夫”未遂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02-27 08:27:17


     本网讯(郭冬根)   近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敲诈勒索案,一审法院以被告人李桂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2012年10月31日晚,被告人李桂回到家中,发现同村一村民李某躲在其家中的杂物间内,被告人李桂遂质问,在得知李某与其妻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后,便以此为由,向李某索要财物,并迫使李某向其写下了一张5000元的借条。

    同年11月3日晚,被告人李桂将李某约出并带至其原经营的大米加工厂,在加工厂办公室内,被告人李桂对李某进行殴打,并再次以李某与其妻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强迫李某向其写下一张13500元的借条。后李某担心无钱偿还遂报警。案发后,被告人李桂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要挟的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能够成立。被告人李桂已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桂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桂在案发后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桂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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