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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拦车要挟意图"黑吃黑" 苦主报案终案发
发布时间:2013-01-30 09:49:07


     本网讯(徐娟)   在获悉他人装运的木材未办理合法手续后,二被告人杨鹏、杨元华便纠集他人拦车敲诈钱财意图“黑吃黑”。近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鹏、杨元华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0年2月19日晚,被告人杨元华、杨鹏获悉江西省南康市人周某、陈某从南康市隆木乡晓源村装运一车无合法手续的木材,将由遂川县巾石乡汤村上高速公路运往南康市的消息后,便预谋向周、陈二人敲诈钱财。

    当晚,被告人杨元华、杨鹏纠集肖炜明、许小兵等人即按照分工在汤村高速路口守候,而在南康市隆木乡晓源路口守候的肖炜明发现周、陈二人装运木材的货车经过后,便打电话通知事先在高速路口等候的杨元华,杨鹏,被告人杨元华、杨鹏遂在汤村高速公路入口处将该货车拦下,随后肖炜明、许小兵等人先后赶到现场,以卸木材及向林业公安报警相要挟,向被害人周某、陈某勒索现金10000元。二被害人被逼无奈,只好凑齐8000元交给杨元华、杨鹏等人,并答应第二天交付剩余的2000元,此后被告人杨元华、杨鹏等人才让被害人将木材运走。次日,许小兵到被害人周某家索取了剩余的2000元。受压榨的苦主被逼无奈选择了报案。案发后,被告人杨元华、杨鹏已各退赃款5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周某的谅解。

    2011年1月31日、4月7日,被告人杨元华、杨鹏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元华、杨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杨元华、杨鹏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元华、杨鹏在案发后已全部退清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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