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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抢劫又敲诈 赴约拿赎金被抓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01-24 10:32:25


     本网讯(覃兆华)   两男青年持刀拦路对两女子实施抢劫,得手后用抢来的证件对受害者进行敲诈,称若想要回证件需交2000元“赎金”,后两女子报警将赴约指定地点拿“赎金”的劫匪抓获。2013年1月14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高鸿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楚明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2年10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李楚明骑摩托车搭被告人高鸿窜到道路上伺机作案,当见到黄菲、余莉骑电动车经过,被告人李楚明便驾驶摩托车将黄菲、余莉逼停在路边,被告人高鸿下车拿刀架住黄菲的脖子进行威胁,抢走黄菲一个手提包(内有现金人民币400多元、天翼手机一台、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后立即与被告人李楚明一起逃离了现场。案发后,被告人高鸿、李楚明已退还赃款人民币450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给黄菲,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二被告人的作案工具刀具一把。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鸿、李楚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劫取他人财物,其二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高鸿、李楚明结伙持刀实施抢劫行为,依法应予以严惩。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高鸿积极实施抢劫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楚明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高鸿、李楚明退出大部分抢走的财物给被害人,且二人在庭审中的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高鸿、李楚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字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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