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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哥们义气持刀砍人获刑又赔钱
发布时间:2013-05-15 09:15:37
本网讯(邱家亮 潘建安)
仅因一时之冲动,为帮朋友出气而持刀伤人,不仅要接受法律的刑事制裁又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5月14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何象阳赔偿原告魏印发因伤残产生的各项损失53561元。
2012年3月12日晚24时许,被告何象阳同朋友在夜宵摊吃宵夜,原告魏印发也在隔壁桌吃宵夜。因原告魏印发到被告何象阳桌上敬酒与被告何象阳的朋友发生口角,被告何象阳为了帮朋友出气,便拿起夜宵摊的菜刀,将原告砍伤。原告受伤后,在广昌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原告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甲级。2012年8月29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广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何象阳作出刑事处罚。2012年9月17日,经抚州市金田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若构成刑事犯罪的,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被告何象阳将原告砍伤,为此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真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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