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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歌时敬酒起冲突 男子为讨回面子伤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3-05-13 08:51:05


     本网讯(袁喜林)   日前,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故意伤害,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吴作平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8日晚20时许,被告人吴作平与高宜凡、赖文源、周文杰、谢琛(均另案处理)在广昌县翔丰大酒店KTV3001号包厢唱歌时,遇到被害人马世豪和同学在KTV3006号包厢唱歌,双方是同学关系互相认识,赖文源等人便多次前去3006号包厢敬酒,后双方又到3001包厢喝酒,期间因被害人马世豪将空酒杯扔在地上,被告人吴作平认为马世豪不给面子,遂打了马世豪两个耳光,双方互相推挤并发生争吵,被害人曾珂江在混乱中将被害人马世豪带回到3006包厢。被告人吴作平认为很没有面子,便提议去3006号包厢找回面子,被告人吴作平在包厢门口同高宜心、赖文源、周文杰、谢琛说进去打他们,后被告人吴作平、赖文源等五人便前往3006包厢,与被害人马世豪等人发生冲突,被告人吴作平等人用酒瓶和拳脚对被害人马世豪进行殴打,并将帮忙劝阻的被害人曾珂江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马世豪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甲级、九级伤残,被害人曾珂江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乙级。案发后,高文凡、赖文源、周文杰、谢琛与被害人马世豪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共赔偿马世豪各项经济损失103000元。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作平的亲属与被害人马世豪、曾珂江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马世豪、曾珂江经济损失共计36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作平因喝酒发生口角,遂纠集多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马世豪轻伤甲级、伤残九级,致被害人曾珂江轻微伤乙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伤害犯罪中,被告人吴作平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广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作平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吴作平自愿认罪,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有关规定,可酌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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