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痴情少年为爱疯狂 持凶伤人被判入狱
发布时间:2013-05-14 10:26:06
本网讯(毛伟)
一个20岁出头的小伙子因为感情纠纷,骑摩托车在马路上追逐、拦截其女朋友,并持凶器将女友的朋友打伤,日前,江西省铅山县法院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费淦冰拘役四个月。
2012年9月27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费淦冰因感情纠纷在铅山县鹅湖镇江村路段驾驶摩托车追逐、拦截其女朋友陈芳萍和同事邓先红、熊诗伟、黄敏乘坐的前往铅山县河口镇的公交车,叫陈芳萍下车。随后,黄敏和熊诗伟下车与被害人费淦冰发生争执,继而扭打在一起。之后,被告人费淦冰打电话邀集了李洁、吴杰、“小刀”(均另案处理)等人携带铁棍、刀具等械具前往江村欲打击报复黄敏等人。 当晚8时许,被告人费淦冰等人在前往江村的途中碰到黄敏、熊诗伟、陈芳萍和邓先红。被告人费淦冰和李洁、吴杰、“小刀”等人立刻下车手持铁棍、西瓜刀对黄敏、熊诗伟进行殴打,造成黄敏、熊诗伟身体多部位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熊诗伟的伤情为轻微伤甲级,被害人黄敏的伤情为轻微伤乙级。 另查明,2012年11月17日被告人费淦冰之父费德泉与被害人熊诗伟、黄敏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费淦冰赔偿被害人熊诗伟、黄敏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壹万元人民币,并于当日兑现;被告人费淦冰取得两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费淦冰驾驶车辆追逐、拦截他人并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费淦冰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费淦冰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费淦冰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对两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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