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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剐蹭车主打人 儿为父出气伤两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5-09 14:54:04


     本网讯(张行文 覃登高)   一个轻微的交通事故却引发了双方大队人马的互殴,最后引发血案,双方也因此吃了大亏,一方两人被捅伤,一方被判刑。2013年5月8日,经广西武宣法院判决,覃福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2年9月2日17时许,武宣县二塘镇的覃斌开其手扶拖拉机拉甘蔗经过该镇七星村村委附近路段时,车辆与七星村人武挺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剐蹭,这所谓的交通事故轻微得让覃斌一点感觉都没有,武挺也未受伤,只是车辆受到轻微剐蹭。事发后,武挺追上覃斌,对其进行质问,让其承认错误,并要求协商赔偿事宜。可覃斌对武挺的要求置之不理,引起了武挺的不满,两人发生争吵。闻讯赶来的武海和武周也一同质问,武挺动手打了覃斌,随后武海也动手打了覃斌。路过现场的别村人致电覃斌的儿子覃福,告知他其父亲被打,覃福带着人马赶至现场,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并引发斗殴。当时天色渐晚,覃福从父亲的拖拉机工具箱内拿出一把杀猪刀,捅向了武海,因被武周从后背紧紧抱住,覃福往身后随便乱捅几刀后离开现场,并在跑离的过程中扔掉杀猪刀。

    后经法医师鉴定,武周损伤程度为重伤,武海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覃斌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2年9月10日,覃福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持刀捅伤武海、武周的事实,公安机关于次日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五日,9月25日转为刑事拘留,案发后覃福家属代为赔偿武周经济损失5000元。2013年1月31日,覃福家属交3万元到本院,作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武宣法院审理后认为,覃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覃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是武挺因与覃斌会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纷争,而是会同其本村的本案被害人武海等人采用暴力将覃斌殴打致轻微伤,因此被害人武海对本案引发存在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人覃福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覃福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持刀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案发后及在诉讼过程中,覃福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此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被害人因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视为覃福周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武宣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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