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曾祥同)
民间借贷只有本金可计息,倘若本金包含利息,该利息部分不能重复计息。5月13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何小平归还原告张兰本借款本金7万元及其利息,以及原结欠的利息1100元,并驳回原告张兰本要求该1100利息重复计算利息的诉求。
何小平与张兰本系朋友关系,何小平因买车搞运输需要,于2008年9月、10月分别向张兰本借款现金3万元及4万元,并约定月息一分五,利息按月支付。后何小平按期向张兰本支付利息。 2010年12月1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本金7万元及利息1100元,当日,张兰本将以前何小平出具的两张借条归还给被告,但又另立了新借条,载明“何小平今借到张兰人民币71100元整”。之嗣后,双方归还借款发生纠纷,张兰本诉至法院要求何小平归还借款71100元及其利息。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何小平以购买车需金为由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原告张兰本要求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但被告何小平实际向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虽出具了借款71100元的借条,但是该1100原属之前结算的利息,不能再重复计息。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何小平支付原告张兰借款70000元及起诉之日起的逾期利息,以及原结欠的利息1100元,并驳回原告张兰本要求该1100利息重复计算利息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