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罗芳 刘艳)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2013年5月9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么一起案件,被告以借金项链的名义将原告的金项链拿走用于抵押赌博,由于无法返还,原告要求被告写下了一张欠款10000元的欠条。
原来,原告张立生与被告王强是初中同学。2013年4月1日上午,被告看见原告脖子上戴了一条金项链(价值10000元),遂对原告说借给他看,拿给被告妻子参考也想去买一条。事后不见被告返还,原告打电话给被告要求其返还,被告告知金项链已经没了,抵押用于赌博输了。当天下午,原告找到被告问其金项链怎么办,被告表示愿意赔偿原告10000元,但是没有现金,只能打下10000元的欠条。欠条约定还款期限是2013年4月5日,但是被告到期一直未还,原告催告也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10000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强借原告张立生金项链未归还,被告对原告的财产损害事实清楚,由于被告同意赔偿原告1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交由原告收执,原、被告因侵权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到期不支付赔偿款的行为违法民事活动的诚实信用原则。原告的主张合理合法,法院遂作出判令被告偿付原告10000元欠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