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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虚构身份骗租车辆用于抵押借款获刑
发布时间:2012-12-20 14:08:13


     本网讯(张智芳 张虹)   为套取现金挥霍,被告人李志标两次利用虚假身份骗取租赁汽车抵押给他人,这种自以为聪明的行为如今却使得李志标陷身囹圄。12月19日,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合同诈骗案,被告人李志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志标为骗取租赁汽车套取现金,于2011年12月10日使用虚构姓名为“王波”的假身份证及驾驶证到鄱阳县吉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害人赖明玉签订租车合同,租得1辆车牌号为赣EL3987的马自达3轿车(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89,988元)。同年12月14日,李志标向被害人张新相谎称自己叫赖明玉,称该车是自己的,想以该车作为抵押物向张新相借钱。在取得张新相的信任后,李志标冒用真实车主赖明玉名义用该车作抵押向张新相借款人民币36,000元。2012年1月2日被告人故技重施,使用同样手段租得1辆被害人范福春车牌号为赣E16687的北京现代伊特兰轿车(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55,000元),同年1月13日,冒用车主名义用该车作抵押向李志文借款人民币2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志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被告人李志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所骗车辆已全部被公安机关追缴,退还给被害人,且其家属能主动缴纳罚金,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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