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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抵押合同虽无效 债权人无错担保人担责
发布时间:2013-03-29 10:12:22


     本网讯(谷原忠)   用土地使用权为他人借款作抵押。借款到期借款人拒不还款,担保人以担保合同无效来对抗债权人拒绝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抗辩理由是否正当?2013年3月29日,黑龙江虎林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担保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郑玉给付原告康春达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142500元(自2011年7月21日起按本金50万元、月利率15‰计算至2013年2月21日止),合计642500元。2013年2月22日以后的利息继续按本金50万元、月利率15‰计算至本判决确认的履行期限之最后一日;被告程冬利、刘伟、唐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1年7月21日,被告郑玉(化名)因种地购种子化肥,向原告康春达(化名)借款50万元,使用时间6个月,从2011年7月21日至2013年1月21日,约定月息按1.5分计算到期一次付清。被告郑玉以800亩水田作抵押作价还款,担保人唐智(化名)以家中砖房五间及本村内水田作抵押作价还款,担保人程冬利(化名)以自家楼房100平米抵押作价还款,担保人刘伟(化名)以家中砖房80平米以及承包的水田200亩作抵押作价还款。如在还款期间借款人不在,有担保人偿还一切款项。郑玉在借条的借款人处签字,被告程冬利、刘伟、唐智在担保人处签了字。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四被告始终以无钱为由拒不偿还,故原告于2013年2月23日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

    上述事实有原告康春达提交的四被告出具的借条、录音资料佐证。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本案中,被告郑玉向原告借款,被告程冬利、刘伟、唐智担保,均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担保人以房屋作抵押没有登记,抵押未生效。综上,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但原告并无过错,其所承担的是担保无效而可能引起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担保合同无效后,三个担保人仍需承担担保无效后担保责任的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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