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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离婚纠纷附随问题的新形式
作者:房路明 发布时间:2013-05-09 13:57:31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思想的多元,人们对身心的自由和生活的幸福有了更新的认识、更深的理解和更多的理性。人的社会性决定了人们将从子女身份逐渐丰富为配偶身份和父母身份,在这三种身份中,配偶身份的享有和解除更体现出主体的意志和人性的自由,现实生活中已出现了不少男女青年为了爱情不顾父母的反对而“裸婚”的唯情感至上现象,同时,不少已身处“围城”的已婚人出于对感情的尊重和自由的向往而理性自主的行使离婚自由,但是,仅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离婚标准的规范文本逻辑很难在现实纠纷中得以妥当地适用,这既由于结婚复杂化了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又由于私密性的夫妻生活很难为外界提供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客观征表。司法实践表明:离婚纠纷除涉及夫妻身份解除外,还应当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债务清偿问题、彩礼返还问题、生活困难帮助款给付问题、经济补偿金给付问题等附带问题进行妥善的解决,这些问题虽然应为婚姻法和司法解释所规范,但又具有了一些新的表现形式,而这些表现形式是已有的法律规范所难以调整的,下文笔者以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所审理的离婚纠纷为经验样本,结合自身的司法认知和理论知识对农村离婚纠纷附随问题的新形式进行表述和分析。?
一、子女抚养的问题 转移农村剩余的劳动力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国家解决“三农问题”的主要途径,农村剩余劳动力入城当农民工可以获得远高于务农收益的务工收益,而青壮劳动力的离农化和离乡性可能使农村进一步衰落,国家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迫在眉睫的。在多数农村家庭中,家庭的经济收入呈现出依靠父母从事务农收益和年轻夫妻从事农工收益的代价分工趋势,而且这种趋势越来越普遍。由于年轻夫妻外出务工,所生子女出于节省人口再生产开支或年轻夫妻不堪体力劳动和生活的双重之累,子女通常会被留在农村由年轻夫妻的父母进行实现教育抚养。 然而,年轻夫妻务工的外部诱惑逐渐增多和内心确信逐渐降低,这种不稳定的生活致使离婚的可能性逐渐增大。一旦年轻夫妻闹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将更多地受制于是哪方父母在抚养小孩而不是衡量夫妻哪方对抚养小孩有利,这既是夫妻没有精力来实际抚养小孩的体现,又在小孩抚养问题上实现了三方主体的博弈(尽管多数情况下夫妻一方的意见依附于自己父母的意见)。此外,在小孩抚养费的给付问题上也出现了新形式,小孩是年轻夫妻一方父母抚养的,抚养费通常是该方父母实际承担的(管小是他们人生价值的体现和体面补贴子女的方式),因此,该方父母独立或者通过自己子女之口要求对方给付其实际抚养小孩费用的一半。 二、财产分割的问题 修建房屋或者购置大型财产通常是已婚夫妻居住环境改善或者生活水平提高的表现,这种财产的所有既提升了自家在村庄生活的面子,又实现了自家追求财富的上进心。然而,房屋在农村社会中有着天生的弱点,即变现性较差,这既受制于农村内部交易市场的规模,又受制于外人难以融入农村的现实。因此,一旦夫妻间产生离婚纠纷,房屋的分割问题将很棘手,离婚后再共同居住鲜有可行,若归属一方的话则价值大小无法确定且房屋折价款难以给付,而其他夫妻共同财产通常小于房屋的价值且其动产属性加强了市场的流通,分割起来通常不会存在太大难题。 此外,由于当前农村夫妻分居生活各自挣钱的情形较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收入情况和存款情况较难确定,往往一方主张对方有存款但很难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或者法庭难以调查确定。同时,老实的当事人常常面临着自己积攒的存款被分割的风险,尤其是一方长期在外生活,从不或者很少对配偶、子女和家庭尽义务,而另一方为养娃顾家就近挣钱、省吃俭用,其存款常常会被对方证实并请求法院予以分割。 三、债务清偿的问题 在离婚纠纷中,夫妻双方所争议的债务问题分为生活性借债、生产性借债和经营性借债。一般而言,如果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生活,生活性、生产性借债不会产生分歧,而债务的清偿也能达成大致的意见,然而,当前农村夫妻出于各种原因而分居生活的现象屡见不鲜,生活性借债可能会产生分歧,但由于其数额不会过大通常能实现利益的平衡,生产性借债由于农业生产的场域固定性而鲜有分歧。但是,无论夫妻双方是否共同居住,经营性借债通常会产生大的分歧,这主要表现在夫妻一方从事经营而另一方难以充分地或者大概地掌握对方的经营信息。不得不令人担忧的是:在夫妻双方同意进行大额的经营性借债的情况下,即使实际经营的一方愿意承担该笔大额经营性借债,一旦实际经营的夫妻一方在获取离婚的自由身后而遁形,那么,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的规定,在离婚调判文书上当时可能受益的一方将不得不承担清偿责任,然而,这种受益可能是建立在对方愿意清偿经营性债务而自己给付一定数额现金的基础之上。 四、彩礼返还的问题 外面的世界很精彩,多数农村的青年在初、高中毕业后就打自己向往的地方打工挣钱,其收入并不像其父母那样有长远的规划意识而是积极贡献于城市的消费之中,因此,多数青年男子在适婚年龄是很难支付寻找配偶的彩礼。给付彩礼曾以纳征为名属于古代娶亲的一种程序和象征,延至现代社会,彩礼给付与否和给付的多少既是衡量男方家庭经济能力的一种方式,又是考量男方喜爱女方程度的一种标准,因此,彩礼给付并没有被当为封建糟粕而被“革命”,仍然不同程度地存活于各地的嫁娶风俗之中。 如果农村群众将彩礼这种象征性的程序性给付演变为面子竞争、财富平衡、获取收益等功能性的手段性要求,那么,彩礼的给付数额将会越滚越大。一旦年轻夫妻产生离婚纠纷,大数额的彩礼给付必然会被要求返还,尤其是该彩礼系男方父母完全给付时,男方父母必然会出于儿子再婚或者珍惜自己血汗钱等目的,独立提出或者以其儿子之口要求对方返还一定的彩礼,人财两失是男方父母所不能答应的。 五、生活困难帮助款给付的问题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7条的规定,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及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在当前的离婚诉讼实践中,存在着一些显然不属于生活困难的规范情形而主张生活困难的现象。尤其是女方长期外出打工,不对子女和家庭尽义务之时,即使女方以“净生出户”方案诉请离婚也难以为对方接受,男方通常会以女方拖了自己太久以至于离婚后难以再寻配偶,因为其以前的收入用于抚养儿女和家庭开支,而现在和将来自己难以再获得可观的收入来重新组建家庭,不离婚至少自己在名义上还有配偶,离婚则必须给自己一点实在的好处,生活困难是男方占据道德优势和依凭法律保护的通常说辞,实际上,此时的男方既难够上规范所涵盖的生活困难,又确实处在接近规范所涵盖生活困难的环境之中。 六、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虽然人们的思想观念经过了革命的洗礼,但是延续香火仍为大多数人们追求人生意义的最主要且最重要的表现形式,加之男女平等和感情至上观念的深入人心,男到女家的入赘婚姻大量出现,这不仅意味着需要婚生子女来传递女方家的人生意义,而且意味着需要男方婚后贡献力量来实现婆家经济和生活环境的改观。如果男方难以满足入赘婚姻所暗含的要求,女方通常会主动或者架不住父母的劝诫而提出离婚,由于女方多数处于经济上的弱势地位,不可能像女到男家的离婚纠纷一样通过男方与父母分过来实现夫妻关系的改善。 在入赘离婚纠纷中,大多数男方为女方家作出了经济贡献,这种经济贡献不仅表现为家庭财产的积极增加,也表现为家庭开支的消极减少(如自建房屋、播种收割等劳务费),男方通常会要求女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然而家庭财产的积极增加除已为经济开支外是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而家庭开支的消极减少则很难有大致准确的估算,因此,经济补偿是否给付和给付数额也成为离婚自由的现实羁绊。 结语 除上文所述离婚纠纷附随问题的新形式外,第三者插足、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也存在新的表现形式,这些新的表现形式很难在已有的法律规范中寻找可以支持当事人诉请的依据,若依照已有的法律规范来裁决离婚纠纷则可能案结事不了,更有甚者导致民转刑案件的发生。然而,离婚纠纷应先行调解的规范引导和实践智慧为这些问题的新表现提供了案件事了的实现思路和规范依据,审判人员在审理离婚纠纷遇到老问题的新表现时可以在考量当事人利益诉求的基础上作出合理的价值判断,进而根据自身的实践经验、司法知识和调解技巧进行量体裁衣,通过对已有规范术语赋予新的内容来实现当事人利益之平衡和思想之疏通,这种旧瓶装新酒的方法正是通过调解的法定性和灵活性得以合法,其旺盛的实践生命力弥补了法律规范文本的滞后性和不周延。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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