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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引发农村高离婚率的原因及解决对策
作者:谭金玉   发布时间:2013-04-22 09:24:16


    家庭是国家的细胞,每个国家是由家庭组成的,因此,家庭的稳定和谐关系到国家的稳定,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到国家的长远发展与繁荣富强。然而近年来,我国农村的离婚率持续飘升,与此同时也带来了众多的社会问题,如家庭离婚严重影响子女身心健康,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因离婚而引发的杀人绑架事件等,已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的稳定。那么是什么原因引发了我国农村的高离婚率呢?我们又应如何应对这一问题呢?

    引发农村高离婚率的原因:

    (一)家庭暴力。在农村无论男女都存在文化水平不高的现象,他们靠着苦力来维持生活,在日复一日的劳累过后,很多女人养成了爱唠叨的习惯,而男人的脾气也越来越暴躁,因为在家庭中出现意见不和的情况时,女人选择了破口大骂,而男人则选择了以武力相对。这样家庭暴力的次数多了,时间久了,片体鳞伤后的女人们多数选择了放弃家庭,以求得肉体的解脱。

    (二)外出打工。根据近年来农村离婚数与农民工数量的数据统计不难发现,农村离婚数是随着农民工人数的增加而增加的。在农村分农忙季节和农闲季节,在农闲季节农村里不论青年男女选择了外出打工以补贴家用,这样一方外出打工,一方留守家中,或是同时外出打工却不在同一区域,这就造成了不少夫妻分离。在偌大的城市里,由于从农村出来文化水平不高,只能靠着苦力来谋生存,有时还会受到歧视,这难免会造成他们精神的压抑,心灵的空虚寂寞。此时若遇到有着同样遭遇的对象时就会有同病相怜的感觉,而这对象恰是异姓时,便产生了火花。很多于是在外面组成了临时家庭,而后有的该散则散,有的却无法放开,便选择与原配摊牌,最终不欢而散。

    (三)父母的干预。 每一对夫妻的背后,总有一大堆的亲友团,“婆媳关系”、“翁婿关系”、“丈母娘和女婿的关系”等等,原本的二人世界,因有了这两帮亲友团的参与,而变得拥挤而争吵。这种争吵久了多了就很容易造成家庭的破裂。

    (四)重男轻女。在农村里有一种观念是可以没有钱但不能没有男孩子。农村人说要是没有一个男孩子会被人欺负,会被人看不起,无论你多有钱。因而,农村的夫妇无论多辛苦花多大的代价,不管是到处躲避计划生育,还是抛弃亲生女儿,都要要一个男孩子。我听说过肯可怕的事情是,有的夫妇生的女儿多了没钱养又还想要一个男孩子便把刚出生的女儿活活闷死。然而,有的夫妇尝尽了各种办法之后还是无法满足愿望,便选择了离婚,男的再娶,女的再嫁,以完成男儿愿,继承香火。

    (五)对子女的爱。记得在一次法院的离婚案件中,男方起诉离婚的原因竟是妻子不够关心子女,没尽到做母亲的责任。据男方陈述,有一次女儿生病了,女方打电话叫男方拿钱回来给女儿治病,男方因事耽搁了未能及时把钱送回家,女方作为孩子的亲生母亲,女儿病得快要死了,她身上有钱也没拿出来送女儿去医院。事后,男方便到法院起诉离婚。据了解,因父母一方对子女的关心不够或是不关心不爱子女而离婚的夫妇已不是个例现象了。

    (六)父母之言媒灼之约或闪婚。在农村,很多夫妻的婚姻是由父母做主的,或是通过媒人的介绍,在见过一两次面后,就在父母的操办下草率结婚,或是两人出于某种缘分,在相互认识几个月或是几天后便以闪婚的形式登记结婚,双方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引发诸多矛盾。最终只能以分道扬镳收场。

    针对农村的高离婚率,笔者提出如下几点解决对策: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普及。俗话说“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知”。而以法为镜,可以断曲直。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存在诸多缺失和疏漏,是直接导致我国农村高离婚率的原因。我国人大及有立法权的机关,应对婚姻登记时审查、婚姻家庭相处过程、离婚标准、离婚程序、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无效婚姻等制度进行完善。同时还要对《婚姻法》进行普及,如通过婚前学习、送法下乡等形式。只有完善的法律和人们充分了解法律,才有可能避免违法的事情出现,才能维护家庭的稳定,进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国家的稳定。

    (二)建立专门的家庭矛盾纠纷调解机构。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一般来说,造成夫妻双方离婚的矛盾都长期囤积的,并非瞬即之事。那么如果能在农村村委会、乡镇设立专门的家庭矛盾纠纷调解机构,对出现家庭矛盾纠纷的夫妻进行调解教育,将家庭矛盾纠纷扼杀在萌芽之中,这样对降低农村的离婚率起着重要作用。

    (三)合理规划区域经济建设,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国家在对区域经济建设规划时,应根据各区域农民工的数量、特点、流向等进行合理规划,为当地农民工探索新路子,减少乃至避免农民工外流,造成夫妻异地分居而离婚的现象。

    (四)调审结合。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对夫妻的婚姻基础及发展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对具有感情基础且有继续发展可能的夫妻,采取调解的方式进行调和。以降低离婚率,促进社会的和谐。

    (五)过错惩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按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加强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力度,加大过错方的赔偿力度,让不忠于婚姻、恶意离婚者在经济上付出代价,以儆效尤。

     笔者寄语:结婚要慎重,父母之言媒灼之约勿急“结百年好合”,闪婚尽避之。离婚更要镇重,单亲家庭的孩子成长难。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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