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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协议离婚后再起纠纷 法院判决止纷争
发布时间:2012-12-18 10:47:03


     本网讯(杨树怀)   近日,云南省临沧市沧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原告赵某与被告罗某俩人原本已达成了离婚协议,后因财产和抚养关系发生纠纷,原告赵某将罗某告上了法庭。

    案件中,原告赵某称,原告在被告逼迫下与被告于2012年8月28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写明共同生育的孩子罗二(化名)由被告监护并自行抚养,婚后无任何共同财产。事实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有房屋、车辆、林地等价值共413200元,共同债务35000元。俩人协议离婚时,被告口头承诺分给原告一辆微型车和部分财产原告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但离婚后被告一直未分给原告任何财产。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分配财产及变更抚养关系。

    被告罗某辩称:婚后夫妻感情很好,2007年原告筹钱买了一辆微型车跑客运。但在2009年起,原告开始染上赌瘾,欠下了100000多元的外债。原、被告于2012年8月28日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到勐省镇司法所签订离婚协议。在签订离婚协议的时候,原告主动放弃财产,并由被告监护并自行抚养共同生育的孩子。而且,共同财产也没有原告说的那么多。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审理过程中,在法官的指引下,原、被告对共同财产的价值和共同债务达成了共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价值339300元,共同债务55240元。在审理过程中,共同生育的次子罗二经询问表示愿意跟随被告罗某一起生活,原告赵某愿意用自己应得的财产折抵次子罗二的抚养费20000元。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承办法官对本案进行了调解,但双方对财产分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承认自己存在过错,要求被告补给其60000元后除微型车外其他财产全部归被告所有,该请求法院给予支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共同财产除微型车一辆归原告赵某外,其余财产用于折抵共同债务及次子罗二的抚养费后,由被告罗某补给原告赵某60000元后归被告罗某所有;共同债务由被告罗某负担;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收到判决书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接受判决,一场纷争得以平息。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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