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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犯罪私了现象应引起重视
作者:王永东 王少华    发布时间:2013-05-09 14:46:22


    近年来法院受理交通肇事案件当事人不履行私了协议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遂年增加,其中有些是涉嫌交通肇事罪私了案件,产生此类案件的主要原因:

    一是公安机关把关不严,对当事人达成私了赔偿协议的交通肇事案件违法撤案,放纵犯罪。实践中公安机关常主持交通肇事各方当事人达成以放弃追究肇事方刑事责任为条件的赔偿协议。

    二是有些法官对该类私了协议以合法形式掩盖交通肇事方逃避刑事责任非法目的的违法性认识不够,错将规避法律、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私了行为定性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下的民事合法行为,从而损害了国家对该类犯罪行为追诉权利的正常行使。

    三是有关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对犯罪行为的控告是其私有权利,为达到多得赔偿款的目的而放纵犯罪。

    据此,笔者建议:

    1、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应比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7号《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中止起诉,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2、人民法院应明确告知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其无权放弃国家对该类犯罪行为的刑事追诉权。其人身损害权益的救济可通过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刑事案件审理后恢复原民事诉讼,已赔付的款项可作为刑事诉讼中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3、人民法院必要时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由其责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4、人民法院应向公安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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