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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民商事领域的几种撤销权制度
作者: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王欢   发布时间:2013-05-06 10:05:18


    撤销权是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利益而实施的一种积极的消灭、解除、取消自己与他人之间或者自己以外的人作出的某种行为或结论的权利,是一种典型的权利救济措施。至今,我国民商事领域规定了近十种撤销权,本文就常见的几种撤销权制度进行分析,并结合司法实践提出一些建议。

   一、我国民商事领域现存的几种撤销权制度。

  (一)第三人撤销权。《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第三人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在特定情况下的撤销之诉。

  (二)债权人撤销权。《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向第三人赠与、低价转让财产时的撤销权,该规定突破了债权的相对性,使债权效力得到扩张。

  (三)意识表示瑕疵时利益受害一方的撤销权。《民法通则》五十九条、《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以欺诈、胁迫或趁人之危使等方式成立的民事行为,受损失一方享有撤销权。

  (四)破产管理人撤销权。《破产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破产管理人(财产接管人、重整人、清算人等)对破产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所为的有损于债务人财产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五)婚姻撤销权。《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受胁迫结婚的一方可以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六)公司股东撤销权。《公司法》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法或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等情形时,公司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七)赠与人撤销权。《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在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法定或约定义务而未履行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八)善意相对人撤销权。《合同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规定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未经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另外,合同法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情形做了同样的规定。

  (九)业主撤销权。《物权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业主认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法院提诉撤销该决定。

  二、几种撤销权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上述九种常见的撤销权调整的法律关系既涉及到人身权也涉及到财产权,财产权中既有物权又有债务,它们存在于不同的法律规定中,在性质、权利主体、权利行使期间及方式、行使结果等方面都存在联系与区别。

    (一)从性质上讲,撤销权属于形成权。撤销权人无需对方同意,仅以单方意识表示就能使自己与相对人或者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消灭。但债权人撤销权建立在债权保护请求权的基础上的,带有请求权的色彩。另外债权人撤销权突破债权的相对性,行使结果影响到债权关系以外的人。

  (二)从权利的独立性上看,撤销权是一种附属性权利,必须附属于基础权利之上才能行使。如原权利消失,则不得行使。如第三人撤销权必须建立在第三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中确定的标的享有物权或其他权利的基础上。债权人撤销权必须建立在有效债权的基础上。股东、业主撤销权必须建立在股权和物权的基础上。

    (三)从权利行使主体上讲,由于立法的价值取向不同,权利主体自然存在差异,但本质上都是因别人的行为或因自己的意思表示瑕疵而受到利益损失的人。

    (四)从权利行使期间上讲,都是除斥期间。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终止的情形。因调整的法律关系不同,上述几项撤销权的行驶期间从1个月到1年不等,权利在该时间段内不行使即丧失。上述撤销权期间的起算点有的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有的从行为发生之日起,但破产管理人撤销权期间的计算方法是从申请破产之日起向前推一年。

  (五)从权利行使方式上讲,有些撤销权是直接(或单纯)形成权,如善意第三人撤销权、赠与人撤销权无需通过诉讼来行使。有些撤销权是间接形成权,如婚姻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股东撤销权、破产管理人撤销权、业主撤销权等需要通过诉讼等方式来行使。

  (六)从权利行使的法律效果上讲,第三人撤销权撤销的是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善意相对人、意识表示瑕疵人、债权人的撤销权撤销的是自己与他人之间或自己以外的人之间成立的民事行为。婚姻撤销权撤销的是因受胁迫而形成的婚姻。股东撤销权、破产管理人撤销权、业主撤销权撤销的是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破产企业、业主大会等做出的违法违规或有损于破产企业债务清偿或有损于业主利益的决定。撤销权一旦实现,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原行为、决定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一)充分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对权利人合法的撤销权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撤销权制度是一种典型权利救济制度,应当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与司法支持。对于婚姻撤销权人提出的撤销申请,应当及时审查,切实保护其人身权利和自由。对于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如确有错误侵害到的三人利益的,应积极面对,及时撤销。对于股东、破产管理人、业主提出的撤销权请求,应认真审查,积极保护股东、破产企业债务人、业主的财产权益。

  (二)保护相对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申请人滥用权利。由于撤销权的本质是消灭、解除、取消已经存在的某种行为或结论,其权利实现会导致该行为后果的无效,影响到相对人或第三人的行为效力,权利人应当谨慎行使,对需要通过诉讼等方式实现的撤销权,法院和仲裁机构应当认真审查,在保护申请人合法利益的同时,照顾相对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必要时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在权利行使不当给相对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时予以赔偿。

  (三)撤销权并非权利救济的唯一途径,当存在多种救济方式时,应当允许申请人自由选择。并非所有可撤销的法律关系或行为都要通过撤销权来救济,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意思表示瑕疵人订立的合同虽因欠缺合同成立的某些条件而使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但并不属于法定的无效情形。合同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来变更原合同。对债权人撤销权而言,如果债务人清偿债务、提供担保或第三人代为清偿的,债权人的债权不但不会遭受损害,而且更有利于其债权的实现。总之,我们要尊重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意思自治行为,以最经济、最有效的方式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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