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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诉权后附带民原告可否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作者: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吴浩润 龚小红 发布时间:2013-05-03 09:44:39
【案情】
李明是王亮姐姐王英的丈夫,王英与李明是大学同班同学,李明不仅人长得英俊潇洒,而且生意也做得风生水起。可近段时间以来,王亮见姐姐常常不高兴,一打听,原来是姐夫李明事业成功后,也应了男人有钱就变坏的规律,可能在外面养起了小三。王亮得知实情后,姐弟情深的他,决定帮助姐姐王英。王亮找了几个要好的哥们,要求留心一下李明的行踪。功夫不负有心人,2012年2月14日,王亮的一哥们告知王亮,李明带着一年轻姑娘进了某宾馆,王亮勿勿赶到某宾馆,果然将李明和一姑娘逮个正着。王亮二话不说,冲上去就要打那姑娘,李明那里会依,拦住王亮,双方发生冲突,王亮不敌李明,被李明打倒在地,事后经法医鉴定,王亮构成重伤乙级。王亮住院期间,李明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外,但余款未赔。案发后,李明以故意伤害罪被逮捕,司法机关告知王亮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王亮在姐姐王英的要求下,明确表示放弃诉权,并出具了要求谅解李明的证明。2012年6月12日,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出狱后,一开始李明收敛了一些,但也许是江山易改,本性难移的缘故,不久,李明又故态复萌,常常又是夜不归宿。王英忍无可忍,选择了终结这段婚姻,双方于2012年12月26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得知姐姐王英离婚的消息后,王亮想到自己所受的伤害,不能便宜了李明这小子,于是具状诉至法院,要求李明赔偿损失。 【分歧】 第一种意见,刑诉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明确放弃诉权,在刑事案件审结后,附带民事原告是否还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从民法的相关规定完全可以推导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同时,刑诉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由此也可以得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结论。 第二种意见,从禁止反言的角度来看,当事人明确放弃诉权后,不得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刑诉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是针对没有明确放弃诉权以及因客观原因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已经明确放弃诉权的,不得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从立法目的来看,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由于法律渊源、诉讼理论的不同,在世界范围内大致有两种模式,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法和不允许在刑事诉讼中对刑事被告人提出民事赔偿的请求。我国同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类似,采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法。我国实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制度,一方面在法律渊源上近代司法制度借鉴大陆法系的比较多,另一方面附事民事诉讼有其自身的优点。其一,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解决其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有利于打击犯罪,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财产利益。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查明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情况,查明被告人如何对待其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对于判断被告人认罪悔改的态度,正确定罪量刑具有意义;其二,有利于法院的审判工作。在刑事诉讼中附带解决民事赔偿问题,有利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及时处理案件,避免因不同审判组织分别进行审判可能对同一违法行为或同一案件事实得出不同的结论;其三,可能节省司法资源。在刑事诉讼中附带解决民事诉讼,可以把两次诉讼简化为一次进行,大大减少办案时间,降低人力物力的消耗,节省司法资源,以处理更多的案件;其四,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中附带解决被害人的损失,可以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减少当事人讼累。而如果允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明确放弃诉权后又提出民事诉讼,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不利于对刑事被告人认罪悔改态度正确认定,还可能造成不能及时处理案件,甚至不同审判组织对同一违法行为或同一案件事实得出不同的结论,因此,允许放弃诉权后的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再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立法目的。 其次,禁止反言从字面上理解就是禁止违反先前的言论。在法律原则上它指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民事诉讼等行为时,在表示出相应的言词后,要对自己的言词负责,不得为己利而作出否定先前言词的言论。也称“禁止否诺”、“不得自食其言”、“禁止反供”等。它在英美法系的司法实践中经常采用。英国学者鲍尔给禁止反言原则下的定义为:“假如某人(声明人)以言语或行动向别人(受声明人)作声明,又或声明人有义务说话或采取行动而不履行义务,因此,以缄默或不行动作出声明,而声明人的实际或推定的意向是,而结果亦是:导致受声明人基于该声明改变(坏的改变)了处境,日后在任何声明人与受声明人之间的诉讼中,假如受声明人在适当的时候,用适当的方法反对,声明人不得做任何与他事前做的声明有实质上不同的陈词,亦不得举证证明该不同的陈词。”这段描述明确指出了禁止反言原则的表象及结果。 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并无“禁止反言”的称谓和明确概念,它主要体现于一些民商实体法及司法解释的某些具体条文中,如《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予人在作出赠予允诺之后不得撤销赠与,即体现了赠与人不得违反先前赠与承诺的原则。此外,贯穿民法始终的帝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也体现了禁止反言原则的精神和实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放弃诉权后,又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明显违反了禁止反言原则。 最后,刑事解释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该规定显然是强行性规范,是对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限制。至于刑事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笔者认为,应作为一个补救性条款来解释,这是因为现实生活情况复杂多变,有可能因某些原因,受害人没有能在上述解释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而给予受害人的一个法律救济渠道。本案中,当事人不是因为某种原因未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已明确放弃了诉权,故不符合上述解释的相关规定,因此其放弃诉权后不能再提起民事诉讼。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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